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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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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迎来“大修”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三大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近日,有消息透露,三大诉讼法即将进行修改完善。其中,广受公众关注的刑诉法将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呢?本期《识法》来告诉你。




本期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
  话题一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主持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当时的修改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主持人: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主持人: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话题二“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主持人: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这次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国际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主持人: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在破案中,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主持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话题三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主持人: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被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主持人: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主持人: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傻子或坏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方式。

  话题四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主持人: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得到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

  主持人:什么是阻碍这个过程?

  王敏远: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把我的手脚捆住了,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主持人: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话题五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 

  主持人: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

  王敏远: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要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的办案过程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主持人: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

  王敏远:这时法官要裁定,哪些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主持人: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

  王敏远: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

  主持人:那侦查机关恐怕会反对。

  王敏远: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工作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应当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主持人:此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王敏远:和刑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刑诉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协调,涉及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是个艰难的过程,是个大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使得刑诉法修改的难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这次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新闻背景

  刑事诉讼法距上一次修改已过去了15年。专家建议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去掉“如实供述”表述“,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亟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据《新京报》

  修改方向

  上策: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该公约。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这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已经取消。


浙江法制报识法05刑事诉讼法将迎来“大修” 2011-06-30 2 2011年06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