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讨公告
施上尧、朱祖金:施上尧向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朱祖金提供反担保。到期后由本公司代为归还了借款。你们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现本公司向你们发出催讨公告,要求施上尧归还本公司代偿款,利息及担保费,朱祖金以抵押的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责任。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7月5日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