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刘知远、叶林江: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峰与被告刘知远、叶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6号
丁卫峰、刘知远: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64号
杨丽亚:本院已受理原告汤金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民初字第109号
潘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胡中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环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681号
陈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陈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682号
周荣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周荣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257号
冯晓、杨孝林:本院受理原告冯士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242号
潘志剑: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志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241号
王金强、金凤妹: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强、金凤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11日上午8: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79号
夏志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申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瓯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243号
章青: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成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11日上午10: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徐彩丽:本院受理原告王一鸣诉你、被告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材料、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85号
吴振福、周超群:本院受理原告朱威诉被告吴振福、周超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197号
程向:本院受理原告颜骏超与你、任道生、黄际永、陈友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1年9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东商初字第619号
刘加泽:本院受理王启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85号
吴开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46号
骆江波:本院受理原告周黎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33号
楼小虎:本院受理原告方再红诉被告楼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1408号
叶健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光诉你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05号
潘倡倡: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碧钗诉你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48号
潘青青:本院受理原告黄元丽诉被告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9号
张世营:本院受理原告张杏平诉被告张世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9号
赵锦南:本院受理原告张灵光诉被告赵锦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初字第42号
陈星红: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令你与原告张萍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