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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看法

建“记者黑名单”侵犯的是公众知情权




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维权顾问、一级律师童松青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
  随着媒体对食品添加剂事件的报道不断升温,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将对报道有误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而新闻出版总署随即表示,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那么,建“记者黑名单”是否违法?本期《看法》请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新闻背景

  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将对极个别误导公众媒体记者建“黑名单”

  前不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与会者共同讨论目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新闻热点问题。 

  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想对如何做食品安全包括食品添加剂科学传播和大众传播提出倡议。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和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向卫生部提出有关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的方面的建议和见解,同时组织一些重大的宣传和健康传播的活动,有责任协助新闻机构来加强大众传媒的沟通。“目前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就是希望组织更多健康媒体,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出现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要把这个情况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新闻出版总署: 

  不得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

  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我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近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程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话题一 为何有人想建“记者黑名单”?

  【主持人】 “黑名单”,顾名思义是黑色的名单,谁做了坏事,要对其进行防范和限制的,就记录在上面,如“行贿人黑名单”、“被执行人黑名单”等。问题是,媒体记者作为合法的新闻工作者,为何也有人想将其列入“黑名单”?

  童松青 权力被部门化、个人化,是“记者黑名单”出现的原因。很多时候,即使记者表面上触碰的是公共事件,但损害到的却是部门、个人的利益,或是背后不可告人的利益纠葛,或是影响到一己的前途升迁。正是利益的羁绊,使被监督者无法容忍媒体的质疑。

  张国华 “记者黑名单”有两个方面的社会效果,一是对名单中的记者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二是限制其对特定领域的采访自由。

  从动机来分析,有人要将记者列入“黑名单”,也无非是出于两点,一是报复,二是对抗。所谓报复,必然是记者的报道为对方所不乐见,或者已经使对方遭受不利。所谓对抗,无非就是对方希望阻止他所敌视的记者继续做对其不利的报道。至于记者的报道是否客观、真实、合法,那只是对方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一般来说不是决定性因素。“黑名单”出笼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对方的利害权衡。

  在利害权衡的过程中,报道对象有时也会考虑到记者报道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封杀合法的新闻采访也会对“记者黑名单”的炮制者带来其他的不利。但是,这只影响到他抛出“记者黑名单”的勇气和时机,并不影响他抛出“黑名单”的主观愿望。

  话题二 建“记者黑名单”是否违法?

  【主持人】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很显然,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受到了哪些保护,请嘉宾谈谈。

  张国华 根据国务院对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记者资格和从业活动的主管部门只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就是说只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有不良从业行为的记者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以处罚,而处罚的方式包括中止或取消其新闻从业资格,并予以公布。如果说这是“黑名单”的话,那就是唯一合法的“黑名单”。

  此外,不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无权中止或取消记者的新闻从业资格,就是国家机关都不得发布“记者黑名单”。发现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只能移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理,而不能自行决定中止或取消其新闻从业资格。

  童松青 “记者黑名单”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的问题。媒体背后是公众和社会,它并不是代表自己在进行监督,而是代表公众在监督。维护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就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发布和报道信息,必须依赖媒体。这个条例也是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渊源之一。

  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话题三如何保障记者合法的采访权?

   【主持人】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可是一直来,记者被拒绝采访,甚至被打、被抓的事件时有发生。现在,记者又要被上“黑名单”。那么,法律应如何保障记者合法的采访权?

  童松青 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李毅中说:“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记者写新闻,时常受到调查权力等限制,不能要求他们的报道绝对真实,他们报道的事实只能是新闻真实和即时真实。

  即使是记者和媒体作出了“错误报道”,有关部门也不是没有地方说理和维权,不需要用建“黑名单”的方法;他们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公众不再是“不明真相”,那他们一眼就能看哪些媒体在“造假”、在公布“错误信息”。久而久之,对于那些经常制造“错误信息”的媒体和记者,公众自然而然就在头脑中建立起“黑名单”,那些媒体和记者自然会失去公信力,进而没有市场,被公众和时代所淘汰。

  张国华 关于记者的采访权,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但有很多法律法规是保障记者采访权的。比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关于审判公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等。由于记者都是自然人,其采访活动还可以通过其他权利的行使得以进行。

  “记者黑名单”对记者个人产生的否定性评价涉及记者作为公民的名誉权,对记者采访自由的限制则涉及记者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权利即采访权。对于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保护,又因权利相对人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情况。

  如果记者的权利相对人即“黑名单”的炮制者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一般来说只涉到第一种权利。若因此损害记者个人名誉的,记者个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因为记者对报道对象本身不存在强制权,并且必须尊重对方的权利。只有当报道对象对记者以并不侵害其权利的方式进行的采访加以干涉时,才具有违法性。

  如果记者的权利相对人即“黑名单”的炮制者是国家机关,一般来说两种权利都会涉及。首先,如果国家机关损害了记者作为公民的名誉权,记者既可以按国家赔偿法寻求公法救济,也可以寻求私法救济。第二,如果国家机关的行为妨碍了记者的采访自由,记者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方公开信息。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采访权进行救济。


浙江法制报看法05建“记者黑名单”侵犯的是公众知情权 2011-07-07 2 2011年07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