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万招商奖励费进了招商人员的腰包
法庭激辩焦点:奖励费是不是公共财产?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尚法

37岁的韦某脸色苍白,显得比较虚弱,据说患糖尿病多年。因此,在一个上午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照顾到她的特殊身体情况,两次休庭。韦某原是杭州市上城区一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招商引资奖励费以及抽逃出资,昨天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被控私吞奖励费42万
韦某,女,到案发时,她已从事招商引资工作8年。
今年2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找到了韦某。3个月后,检察院以韦某涉嫌贪污罪以及抽逃出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员昨天宣读起诉书说,2005年至2011年案发,韦某在街道办事处经管科(招商办)担任招商引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自己可以代领招商引资奖励费的职务之便,隐瞒企业及其投资者,通过签名代领、冒用企业人员签名冒领等方式,多次骗取奖励费占为己有,累计达42万余元。
在检察院指控的韦某贪污的16笔招商引资奖励费中,其中最大一笔是9.6万元。那是2010年10月,韦某为浙江某担保公司办理了到她所在街道注册落户的手续。此后,韦某没有通知这家担保公司及其投资者有奖励费可领,而是找到朋友周某,让周某再找个人去帮她冒领奖
励费。周某于是找到朋友钱某。钱某随后跟韦某接洽上,韦某给钱某一份伪造的担保公司的委托书,而后带钱某去冒领了9.6万元的奖励费。领取这笔费用后,韦某给了周某1000元“辛苦费”,其余都进了自己的账上。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贪污奖励费事实,韦某基本上都予以认可,只是在总额上表示有出入,并称已经全部退赃。
韦某的辩护律师为她作无罪辩护,称韦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只是社区工作人员,客观上长期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说白了就是临时打杂的。”此外,律师还说,韦某的主观上也没有贪污犯罪的故意“,根本不会想到这是街道的财物”,拿这些费用是“心安理得”的。
该律师还在庭上称,他在会见韦某时,韦曾告诉他,街道领导曾私下告诉她“,钱(指奖励费)就自己拿进好了”。
为完成任务帮人“抽血”
除了拿奖励费,韦某还被控抽逃出
资。而这些行为也与韦某是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身份直接相关。
检察院指控说,2009年2月,韦某获知陈某等人正准备注册一家公司并已预登记。于是韦联系上陈某,邀请陈某把公司注册到她所在的街道,帮助她完成招商引资指标。陈某于是又将她介绍给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某。
“你们有什么困难,我帮你们解决。”韦某说,为了把公司引进街道,她主动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于是,李某等公司股东表示,他们想注册成立一家以“浙江”为名称开头的公司,需要注册资金500万元,但是5个股东都拿不出这么多资金。
听完投资者诉苦后,韦某当即表示帮助解决,不过需要收取5万元费用。原来,韦某有一个邻居就是做垫资中介服务的。
李某、陈某等投资人因此书面委托韦某代理完成公司设立登记事宜。2009年3月,韦某通过邻居筹措到500万元,并由他人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将资金
打入各股东的账户。完成验资,该公司注册成立。但是6天后,这500万元注册资金就被全部取出。到年底,该公司因经营困难而解散。清算时,该公司5个股东累计出资还不到100万元。
不过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但不能证明韦某参与了抽逃出资。
韦某说:“当时是急于把这家公司引进街道,所以帮他们借资注册,完成自己的招商任务。”
招商人员被查尚不多见
在检察院指控的韦某贪污的42万余元奖励费中,其中有7万多元是韦某和丈夫叶某一起操作的。韦某的丈夫叶某是同一街道办事处经管科工作人员。叶被另案处理,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知情人士透露,韦某、叶某夫妻涉嫌贪污招商引资奖励费案仅仅是检察院查处的系列案件中的两案。而查处职务犯罪此前鲜有涉及该领域。街道办事人员将招商引资奖励费放入自己腰包,是该领域比较普遍的做法。
那么,这笔奖励费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其性质?这是昨天庭审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招商引资奖励费来源于财政,属于公共财产。不过,辩护律师则说,奖励费是奖励给落户企业的,在企业落户街道后,这笔奖励费就是企业的了,不属于公共财产。而且韦某领取奖励费归自己所有的做法也是街道所默许的。
韦某在庭上也明确表示,奖励费是应该给落户企业的,并且根据企业资金来源及资金数额,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为获取更多的奖励费,从2005年到案发时,韦某在呈报给街道的材料中曾多次篡改落户企业的注册资金数或资金来源地。2009年12月,街道在自查中发现了韦某篡改以多领取奖励费的情况。此后,韦某因被人举报而被查处。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