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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法院公告



  (2011)杭富商初字第380号 

  骆洪峰:本院受理原告陈懿与被告骆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152号 

  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潘承鹏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潘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14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437号 

  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杨青云:本院受理原告潘志明与被告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杨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381号 

  骆洪峰:本院受理原告陈懿与被告骆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民初字第111号 

  曹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叶彩芹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8:3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376号 

  俞文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冠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吴贤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文宪、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12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商初字第203号 

  陈振良:本院受理原告陈苹诉被告陈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桐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749号 

  王姣娣、尤江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红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波萍,人民陪审员梅碧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15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980号 

  金亚连: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7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965号 

  谢维、宁波市鄞州成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黄琼诉你们俩被告及宁波市均炜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证据材料、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如对本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1307号 

  宁波市海曙珀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启寒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1308号 

  宁波市海曙珀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带仁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2日


浙江法制报世相03法院公告 2011-07-12 2 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