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刊登奸杀案文章被诉“胡编”
作者天津一民警同时被诉男主人公赵鸿飞获赔10万元
■《京华时报》孙思娅
网友人肉搜出男主人公
演员赵鸿飞以该文章侵犯名誉权和人格权为由,将《知音》杂志的出版方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章作者天津市公安局民警张某,以及转载文章的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知音公司收回全部已发行的涉案刊物,赛尔公司删除文章及网上评论,知音公司和作者张某在报刊和网络上公开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0万、精神损失抚慰金30万及相关支出7万余元。
《北》文描述了一个女孩被奸杀的过程。文章称,2007年10月10日晚,天津火车站附近,一名民工企图强奸一名女孩,虽然女孩在反抗中咬掉了民工的舌头,但最终还是被民工杀害。文中所有人物都使用了化名,男主人公叫李晨枫,女主人公叫陈丽阳。文章写道,“李晨枫的身份让办案民警颇感吃惊,24岁的李晨枫毕业于北京一家电影学院表演系,一直以来大多出演古装剧,他英俊飘逸的扮相一直被观众所津津乐道,被喻为内地新晋‘实力派小生’……”
赵鸿飞一方指出,文章介绍了“李晨枫”所出演的剧目、毕业院校甚至是居住地址。而文章中点名介绍的3部电视剧,恰恰只有赵鸿飞一个人同时出演了,让人一看便知男主人公就是赵鸿飞。
文章情节被指胡编乱造
赵鸿飞在起诉书中称,文章捏造了他的私生活,将与杀人案件毫无关系的他牵扯进去,并将他恶意丑化成一名冷酷无情、道德败坏、无耻至极的感情背叛者。
例如文章中写道,陈丽阳是李晨枫的前女友,案发当天去天津看望正在排戏的李晨枫。赵鸿飞一方指出,实际上两人的关系就是朋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
文中还提到,“李晨枫开车直奔天津站而去。此时,已经是夜里11点多钟了”,“一路上,陈丽阳依然不停地指责李晨枫‘无情无义’,把她从北京诓来耍着玩儿。李晨枫越听心里越气,此时他唯一的想法就是赶快把她送到车站。他隐约看见远处车站的灯光,顺势将车停在一公厕附近,让陈丽阳下了车”。赵鸿飞一方指出,文章提到李晨枫将陈丽阳放在一个偏僻黑暗的“公厕”旁,但实际上下车地点是一处有医院、学校、居民区的繁华地点。
《北》文称,出事前陈丽阳曾给李晨枫发过一条短信,内容为“别把我扔下,我害怕”,而李晨枫虽然“心里微微一颤”,想到“那个地方确实有点偏僻、黑暗,她能不能顺利坐上车”,但“这个念头只是在脑子里很快地闪了一下”,李晨枫“没有理睬,开车回家”。陈丽阳随后便出事了。
知音作者称取自真实案例
据了解,赵鸿飞提交了他于2008年5月7日与《九鼎迷踪》摄制组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由他扮演藤伟,并向赵鸿飞支付62.5万元片酬。此外他还提交了摄制组于2008年6月8日向他出具的解约通知书,称“摄制组看到了相关网络及网民对赵鸿飞的一些微词,虽然不一定真实,但毕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保障整个拍摄及后期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终止与赵鸿飞的合作。
知音公司和作者张某则称,没有虚构事实,这是以发生在天津市的一则真实案例为背景,警醒广大女性加强自身防范意识的评论性文章。“赵鸿飞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是被公安局和司法机关记录在案的事实,因此该文不属于民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此外,知音公司和张某还提出,网络上对赵鸿飞的评价属于不了解真相的广大网友自身的主观感受和断章取义,不能作为赵鸿飞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据。
作者为警方内部刊物记者
一审法院认为,《北》文以天津市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为背景,文中虽使用了化名,但文章的一些描写使读者能够推定男主人公就是赵鸿飞,而且作者张某也承认文中男主人公的原型就是赵鸿飞。作者张某是天津市公安局内部刊物的记者,《北》文并非单位要求报道发表的。
法院认为,张某的文章涉及了很多赵鸿飞的个人隐私,他未经赵鸿飞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以刑事案件中询问笔录等大量案卷中反映的事实作为文章内容,并加上自己的评论,直接诱导读者对赵鸿飞做出不良的社会评价,因而张某的文章已构成对赵鸿飞名誉的侵害,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知音公司对文章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侵犯赵鸿飞名誉权的文章被公之于众。一审法院依据赵鸿飞提交的《九鼎迷踪》的聘用合同和解聘通知书,及保全证据所花费的公证费,判决知音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赵鸿飞63万余元。此外法院还判决,知音公司和张某赔偿赵鸿飞精神损害10万元,并在《知音》上刊登致歉声明。
知音公司和张某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赵鸿飞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能认定赵鸿飞的经济损失与其隐私受到侵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维持了一审法院刊登致歉声明和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63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