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是一个有知识、有文化、有抱负的青年人”
这个一身光环的中年男人,昨天却因虚假诉讼讹钱在萧山区受审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萧法

同一人两个月内打了两起劳动争议官司
于某,41岁,用他自己的话讲,“在杭州,我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些名气”。
去年1月28日上午,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在萧山法院开庭。原告是一个叫“彭志良”的人,其委托代理人就是于某;被告则是杭州萧山某箱包有限公司。当天开庭时,原告的代理人于某出庭,而被告也有两名律师代理人出庭。
法官核对双方出庭人员后,问及双方是否愿意庭前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和被告在当天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和违约补偿金共计10万元。
1个多月后,又一起原告为“彭志良”的劳动争议案诉至法院。彭诉称杭州某绣品公司与自己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他在该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为1.3万元。彭请求法院判令该绣品公司支付2009年5月到2010年1月工资,总共11.7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1.7万元。
法院开庭时,原告“彭志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而被告则没有到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彭志良”工资款和赔偿金共计23.4万元。
公司高层趁火打劫虚假诉讼
这两起劳动争议纠纷随后都进入了执行程序。
去年11月23日下午,债权人“彭志良”拿着一张一代身份证和判决书去法院领取执行款。按照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杭州某绣品公司应支付彭23.4万元执行款。但因该公司债务繁多,经过执行款分配,“彭志良”可以受偿2.8万元余元。
去领执行款的是个30岁左右的男人,执行人员比对了一下身份证,没有发现问题。随后,男人按要求签名领款,但是当他签下“彭志良”的名字后,执行人员却发现了问题:他的笔迹和申请执行上的签名太不一样了!执行人员留了个心眼,把“彭志良”叫到一边,做起了笔录。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这个来领款的家伙对此前的诉讼情况一问三不知!
到了派出所,男人竹筒倒豆子,说自己姓俞,并非所谓的原告“彭志良”。他是受人之托去领钱的,幕后主使就是他曾经的上司于某。于某承诺,领了执行款后就分他3000元“劳务费”。
再一查,原来于某在搞虚假诉讼!之前的两起劳动纠纷案都是子虚乌有,是于某拿了一个叫“彭志良”的人的身份证炮制的。而于某曾是这两家被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两家公司当时均因陷入债务危机而风雨飘摇,公司老板出逃,他则趁此机会动起了虚假诉讼骗钱的歪脑筋。
据悉,案发后,两起虚假诉讼均进入再审程序,并中止了执行。
“我每年都要向企业推荐几千名优秀大学生”
昨天,于某因涉嫌诈骗罪受审时,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其辩护律师说,于某是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此同时,他还是浙江省人才开发协会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于某说了长长的一段话。“我认罪伏法。”他说,“我曾经是一个有知识、有文化、有抱负的青年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金钱的欲望,造成自己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我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我的行为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对此我也深深悔恨。”
他称,自己在看守所期间学习了刑法和刑诉法,端正了自己的价值观。随后,他又罗列了一些请求法庭判自己缓刑的理由,其中说到:“我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给国家创造了相关税收,我还有很多项目,还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作为浙江省人才开发协会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每年我为多家中小企业服务,每年都要向杭州企业推荐几千名优秀大学生。”
与于某一同受审的还有为了3000元好处费去领执行款的俞某。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