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年7月14日
杜世雷、王波:本院受理原告杜路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0号
冯建行、葛双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冯建行、葛双莲共同归还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81071.6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2号
林志河、林台琼: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林志河、林台琼共同归还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119690.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61号
吴桔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0号
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916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1号
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91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2号
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88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宝鸡三线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浙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014855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西摩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泗商初字第171号
邵林娣、杨钢忠: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中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216号
章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锋与被告章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商初字第216号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341号
平湖市天悦毛衫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新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668号
沈权: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高鼎丰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09)浙温行终字第98号
浙江省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因陈伟敏等9人原告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09)浙温行终字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温行终字第99号
浙江省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因陈伟敏等9人原告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09)浙温行终字99号行政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09)浙温行终字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温行终字第100号
浙江省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因陈伟敏等9人原告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09)浙温行终字100号行政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06号
郑令红:本院受理原告胡绍瑞诉你与楼加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08号
王文亮:本院对原告王永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62号
郭俊丽:本院对原告柳天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229号
徐岩凑:本院对原告应赞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654号
金祖群:本院受理原告朱能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3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581号
傅红星、傅文斋、钱仙云、傅忠诚:本院受理原告傅朝辉诉你们之间的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16号
吴利民:本院受理原告来鑑营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58号
胡敏: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钢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575号
刘成志、郑欢欢:本院受理原告陈妍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0号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捷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20962555,出票金额28765.67元,出票行: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出票人:衢州市捷海物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4月27日,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衢柯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市捷海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2号
宁波俄贸昊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外代新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你们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