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电信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15日



(2011)杭下催字第40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了桐乡市梧桐天鸿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50005100055532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25日,出票金额28800元。出票人:振石集团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账号:857110010121302701,付款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60015372808091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桐乡支行。持票人:桐乡市梧桐天鸿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689号 

  郑梅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孟建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1527号 

  葛飞:本院受理原告吴美婷、葛兰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709号 

  朱涛、杨月珍:本院受理陈懿诉姚颖杰、杭州半球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及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788-795号 

  徐航:本院受理原告麻吉松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932、933号 

  张政文:本院受理原告郭云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972号 

  范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张芹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574号 

  韦秀仙:本院受理史关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2011年10月18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87号 

  陶峰、王金剑: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甬北商初字第85号 

  同黎:本院受理原告同健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北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民初字第2372号 

  付紫伟:上诉人陈美云就(2010)甬海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40号 

  茅建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53号 

  何大伟、林幼凤: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俞飞军、张宏国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54号 

  何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俞飞军、张宏国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55号 

  何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6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俞飞军、张宏国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56号 

  何大伟、林幼凤: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俞飞军、张宏国依法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昆山赛安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凯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7628713、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25日、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收款人为昆山赛安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嘉盐沈民初字第346号 

  胡昌强: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琳旭诉你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沈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民初字第518号 

  劳林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林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85号 

  柳建章、潘定新:本院已受理原告沈仪平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4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沈阳顺昌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1571877,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13日,出票金额为5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13日,出票人为浙江永康市双友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康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2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顺昌实业开发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2号 

  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90005220246906,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3号 

  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30005220246908,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5号 

  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30005220246910,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6号 

  申请人淄博爱迪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5867552,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3日,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众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鼎盛印刷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3月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233号 

  胡志康:本院受理原告陈珊诉被告胡志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24号 

  楼新宏:本院受理原告楼红梅与你、王顺玲、陈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下午14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166号 

  王丽萍:本院受理徐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00号 

  徐岳敏、潘春笑:本院受理原告王根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50号 

  郑志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02、503号 

  姚荣堂、严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02、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50号 

  夏传得:本院受理原告石志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2011年7月11日第六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杭下商初字第896号,开庭时间应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1年7月14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甬余催字第53号”应为“(2011)甬余催字第54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电信06法院公告 2011-07-15 2 2011年07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