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娃撞死四学生案二审开庭
只认交通肇事罪不承认故意杀人
■《西安晚报》郭欣 秦思

王双娃在法庭作陈述
◇王双娃上诉
只认交通肇事罪不承认故意杀人
前天上午9时,庭审准时开始,王双娃被法警带上法庭。他总是低着头没什么表情,检察官提问时甚至要提醒他抬起头。
在法庭上,王双娃说明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他接受一审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而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如此定性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
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审判长明确提出,庭审将针对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王双娃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即王双娃是否明知车下拖挂有人而继续行驶,贾航利和贾晓梅的死与拖挂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其次,王双娃的投案是否构成自首。最后,一审法院对王双娃判处死刑的量刑是否适当。
◇辩方新证据
事发时戴着手机耳机没有听到车外的声音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控方认为,证据表明,有人看到车左前轮前部有人腿够不着地,在不停地蹬。还有面包车司机伸出头和手提醒王双娃,而他还在继续开车前行。此时他明知车下可能挂有人或物却不停车,是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而辩护人认为,车上并未检测到夹挂痕迹,当事车型的前轮前部也不具备挂人的条件。根据两位被害人伤情的严重情况,也无法判断当时的“蹬”是活人的动作,还是机械运动的结果。4名被害人的死是一个行为即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不应分为两个阶段。
庭审中,辩方还提出了新的证据,证明王双娃不具备明知车下挂人的条件,即王双娃在事发时戴着手机耳机,直到加油站才将耳机扯下。在戴着耳机、驾驶室封闭、车本身的噪音叠加的情况下,王双娃没有听到外面的声音,不具备明知车下挂人的条件。辩方还申请调取加油站录像,以证实王双娃戴着耳机的事实。对此,控方认为在之前的多次讯问中,王双娃及其子王哲均未提到此情节,怀疑两人有串供可能。法庭表示会在庭后调查。
为了证实这一点,辩方还委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对30多名与当事车辆相同的三轴大货车司机问卷调查,得出“在封闭的条件下,司机在驾驶室内对外面的声音听不清楚”的结论。但法庭未采信此证据,因为辩方并未提供法律诊所的资质情况,此报告不符合证据三性,但可作为材料参考。
◇王双娃承认
确实造成严重后果但自己无主观故意
是否有自首情节?控方认为,王双娃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是隐瞒了重要细节,比如其妻子和儿子的犯罪行为。辩方则认为,自首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双娃投案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庭审中,王双娃多次表示,自己的肇事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不可弥补的后果,但自己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从未想过这种罪过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他在法庭上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也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当庭起争执
律师说王双娃“为人善良”被害人家属情绪失控
前天的庭审中,王双娃的第一辩护人耿民提到“王双娃平时为人善良表现好”时,被害人家属情绪一度失控,甚至在庭上大声喧哗。
中午休庭时,被害人家属与耿民发生了言语冲突,甚至与王双娃亲属发生争执,法警制止后双方才平息下来。第一辩护人在审判长未允许的情况下,自动离开法庭,未参加下午的庭审,直到庭审结束前才重新到庭,因此未当庭发布辩护词,表示会向法庭呈上书面辩护词。
◇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告慰孩子亡灵
从事发的2009年2月10日到现在,有两年多时间了。被害人的家属都不敢轻易触碰这个伤口,他们说每次听到孩子的遇难过程就像是在给伤口上撒盐。
休庭时,被害人张赛的母亲眼泪止不住地流。她说,两年多里,她和家人甚至刻意不提儿子的事,也不敢提。王方圆的母亲难受得说不出话。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告慰孩子的亡灵。
■链接: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0日清晨,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陕西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王小娟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