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下商初字第898号
饶兴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891号
陈群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892号
杨奎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267号
方利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101号
赵洁、陆宏伟、浙江新珠峰实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269号
许美姬: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270号
陈建国: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268号
张积都: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102号
章柏年、朱彩芬: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张勇因银行本票(第5310337520000076号,出票日期2011年5月11日,收款人:张勇,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张勇,付款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2号
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了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1090716号,出票日期2010年9月6日,出票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账号:9519-95190154800000108,付款行:浦发杭州建国支行。收款人:河北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0-529101040012674,开户银行:农行保定分行涞水县支行营业室。持票人: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651号
杭州易平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07号
张生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0月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破字第1-3号
本院受理的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杭州千宏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经变现后全部价款为人民币61350.97元,应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
用、管理人报酬等共计人民币69020.1元,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0)杭滨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073号
吕军龙、肖婷:本院受理原告倪利金、李生娣、张乐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19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438号
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赵金潮:本院受理原告童永与被告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赵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293号
章忠平:本院对原告周位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233号
吴剑平: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潘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19日9: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232号
吴剑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兴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潘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19日10: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151号
胡剑伟、盛丽娜、王彩英、陈永良:本院受理原告包伟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20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73号
柳伟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57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72号
陈红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57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71号
黄菊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57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民初字第33号
崔飞:本院受理谢赛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北慈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510号
永嘉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宣判,并依法送达裁判文书。上诉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0)甬北商初字第51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商初字第275号
张宇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商初字第60号
余姚市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235号
冯爱萍、陈先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998号
严恩光、陈亚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严恩光、陈亚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在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75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王信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信莉返还借款99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76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定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定菊返还借款5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9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汪根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根友返还借款26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0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汪根友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根友归还代付的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姜商初字第108号
周国云:你与周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温州华强包装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7563691、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109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大榭支行、收款人为宁波大榭开发区众普电路板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甬仑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强包装厂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商初字第643号
周伦兵、余姚市周诚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绪维诉被告周伦兵、余姚市周诚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余商初字第6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052691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355号
沈金根: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6号
金晓勇:本院审理陈帮明诉你与王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4号
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300052/20246009,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16号
姚林周:本院受理原告林寿仔诉被告姚林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03号
姚林周:本院受理原告林树忠诉被告姚林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2号
周建新:本院对胡子根诉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455号
永康市晓强纸制品加工厂:本院对叶志永诉永康市晓强纸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471号
舒苏庆:本院对原告胡跃文、胡笑美诉舒苏庆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051号
王新颜、夏新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利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020号
王韶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爱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08号
永康市千红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杨子德诉永康市千红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19号
胡兴起:本院对倪珍诉你与胡兴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4号
胡兴记:本院对金云峰诉你与朱林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20号
胡兴起:本院对倪珍诉胡兴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27号
章荣光:本院对章汉铭诉章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236号
潘华俊:本院对李永丰诉潘华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40号
胡盛、胡燕:本院对赵灵松诉胡盛、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947号
吴月春:本院受理原告陈苏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24号
张根水:本院受理何红伟诉张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36号
杨前荣:本院受理黄东良诉杨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4号
杨金伟、徐姗姗:本院对原告蒋钢军诉被告杨金伟、徐姗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95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金孟进诉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11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潘美侃诉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下午16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24号
张根水:本院受理何红伟诉张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36号
杨前荣:本院受理黄东良诉杨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4号
杨金伟、徐姗姗:本院对原告蒋钢军诉被告杨金伟、徐姗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95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金孟进诉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11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潘美侃诉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下午16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43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王小娟诉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67号
柴红伟:本院受理赵珍珍诉柴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下午16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