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1日
申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381号
凌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年诉被告凌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382号
凌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年诉被告凌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383号
凌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年诉被告凌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384号
凌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年诉被告凌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811号
吴慧卿:本院受理原告朱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82号
于士君:本院受理原告傅占云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337号
张尧龙、钱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叶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1)杭拱
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1207号
郑斌:本院受理原告程甜娥诉被告郑斌、姜昌高、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861号
郭向辉: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45号
方世清、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丽萍、胡桂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78号
范小良:本院受理原告刘风云诉你与胡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80号
范小良:本院受理原告刘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11号
陆建灿: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0月8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504号
占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汪立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98号
章国兴、蒋飞飞:本院已受理原告虞乐萍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章国兴归还借款5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蒋飞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0月8日下午15:1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664号
叶文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666号
王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670号
严岳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675号
宣良:本院受理原告洪成荣诉被告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萧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228号
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陈荣富:本院受理原告方洪忠与被告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
司、陈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0550元,由被告赵金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浙甬商清(算)字第2号
宁波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于2011年7月8日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清算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1)浙甬商清(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1)浙甬商清(算)字第2号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说明公司的主要财产状况,提交公司的账册、文件及相关主要人员的下落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审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811号
刘翔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行与被告莫济彬、刘翔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15(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1128号
宁波海曙区明月珠宝有限公司、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曙区明月珠宝有限公司、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78号
徐惠国、陈晓妹:本院受理原告朱君、金玉中、朱磊、朱瑾、陈世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催字第1号
申请人马瑞利汽车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8084693、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北仑支行、收款人为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
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甬仑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马瑞利汽车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市华迅化工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3175466、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收款人为淄博实得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甬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5号
孙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舒细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催字第29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鸡西索坤石墨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答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149016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丈亭镇华盛机械塑料件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2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鸡西索坤石墨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5号
申请人肥城市明鲁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73518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淄博庆恒经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63909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星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