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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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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收费基准实行区间定价

解读浙江省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下月起,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将有变化。近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公布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从公布的新标准上看,律师服务收费比2003年颁布的旧标准有所提高,其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基准为2500元,提高了近1.5倍;所有标准均实行区间定价。 

  那么,新的收费标准从何而来?为什么要制定新标准?新老标准有哪些变化?为了使我省的执业律师和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标准,本期《识法》特邀请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对新标准进行一一解读。

  新收费标准是怎么来的?

  至今,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仍在执行2003年制定颁布的标准。按此标准,代理一审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的基准收费为2500元,代理民事案件的“起步价”为1000元。而根据新颁布的收费标准,代理一审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基准收费调整为2500至25000元,而代理民事案件的“起步价”则提升至2500元。 

  对比新旧律师收费标准,可以发现新的服务收费标准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提价幅度达150%。若案件标的为1000万元,律师的代理费用为26.6万元至36.7万元。 

  章靖忠说,制定新的收费标准首先是为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十一五”期间,GDP上升、CP|上涨,律师办案的成本也是水涨船高。旧标准已过去8年,不能准确反映律师的服务价值,影响了律师的积极性,甚至出现律师不按标准收费,或不该协商的协商、不该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等现象,引起当事人的投诉,不利于行业建设。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基于此,我省物价局与司法厅从2006年开始着手调研起草,提出了初步标准草案。但期间因金融危机爆发,这项工作延缓至今。 

  2010年9月17日,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律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新标准的制定工作被重新提上日程。 

  期间,上海、福建、广东等20多个省市地区相继出台了新的律师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代理一件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收费基准是6000元至33000元,一件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的代理费是1000至8000元。而截至去年年底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省律师担任法律顾问33076家,办理各类案件23.5万件。在律师业务总量上(特别是诉讼案件),我省甚至超过了北京、上海,但业务收费还不到北京23%、上海的44%、广东的47%。 

  章靖忠说,新标准出台前,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在核算律师人才培养、办公费用等服务成本,再与兄弟省市的收费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得出了新的收费标准。

  统一价改为区间价

  新标准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变统一指导价为区间价。章靖忠说,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律师业发展程度不平衡,而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服务能力、服务方式也有差异,案件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全省实行一个固定标准不符合实际,实行区间价能较好解决这些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类型和服务种类与2003年的旧标准相比没有变化。

  刑事案件的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其中,侦查阶段每件1500至8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至10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2500至25000元。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依此酌减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500至1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区间价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律师事务所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目前,省律协已完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报备后将择日公布。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    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律师收费制度的演变

  1956年5月25日,《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律师收费的 法规。它确立了律师收费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并规定了收费标准。此后,直至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律师收费办法依旧参照1956年的《暂行办法》适当调整。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律师收费一直采用国家定价的模式。1990年2月2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后并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成为发改委物价司)颁布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当时,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至5元,刑事案件每件30至 150元,民事案件每件70至150元。1997年,律师定位为“中介法律工作者”。当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1991年的《律师收费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1999年底,国家计划委员会同国家经贸委等多部门联 合颁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对收费只作了公正公开、自愿有偿等原则性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仍执行1990年的老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差异,200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 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2003年6月3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于6月15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余法律服务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至此,我省律师收费标准才真正实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200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 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它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并完善了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检查。 

  2011年5月24日,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将于8月1日起执行。


浙江法制报识法05提升收费基准实行区间定价 2011-07-21 2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