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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2日



   (2011)甬海商初字第1010号 

  宁海红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晓红、董炳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宁海红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晓红、董炳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在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姜民初字第149号 

  吴永光:你与陶明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离婚当事人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5日13:30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140号 

  余蓓蕾、赵盛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仑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0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昆山台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00615518号”(票面金额为77025元、出票人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台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台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2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永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6000510000901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西摩电器有限公司)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安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3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光大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0005569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振洲印刷厂)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AA/010643838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申请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永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象山县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2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虞琳狄、沈小芬:本院受理卢师兴诉虞琳狄、沈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商初第142号

  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吴剑锋、郭琴:原告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及海宁市剑锋氨纶包履丝厂、吴剑锋、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代偿款474651元及利息损失和实现债权费用计1595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365号 

  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唐叶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546号 

  徐启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银行仙降支行为与被告徐启光、林时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温瑞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启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仙降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100元、逾期利息(自2010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3.2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东催字第3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票据号码20253729,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为广东汇益纺织有限公司,未背书)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东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45号 

  陈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陈华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60号 

  吕庭康:本院受理原告方岩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献标、余明娟: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余献标归还借款20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 

  张宝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669号 

  江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江明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671号 

  周建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台特字第12号 

  本院受理朱牡丹申请宣告陈兆钟死亡一案,经查:陈兆钟,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系“浙岭渔9518”号船船号,原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箬山东路271号,于2011年3月28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寻人公告,希陈兆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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