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数为零的“印尼燕窝”充斥市场
畸形发展的燕窝市场“滋补”了谁?
■本报记者王春芳

浣纱路66号,参茸商场。沿街的两扇大窗户上贴满了各式宣传海报。
“燕窝,印尼产地直销,单价:每克18-35元。”这样的促销广告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
“市面上看到的‘印尼燕窝’,不是假的,就是非法进口的。”近日,一位业内人士的爆料引起了本报关注。据悉,印尼自2004年后就被列入禽流感疫区名单,该地所产的燕窝被列为禁止进口产品。而记者连日调查发现,这些非法燕窝的存在甚至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不仅是网上充斥着大量“印尼燕窝”,连实体市场中也存在出售“印尼燕窝”的现象。
进口为零 有人非法携带
华锦辉(化名),一位在杭做了6年燕窝的生意人。其父亲做这行已经20年,而华锦辉在参茸商场里也已经营了6年。“我们家在印尼投资了燕窝生产加工厂。我每年回去2次,自己带回2公斤。查到就说是买来自己吃的,只要不超过5000元,海关是不会查的。”华锦辉说。
至于其他的燕窝,则是由香港的“水客”带进来。“1公斤600元钱,包括运费和保险。我们不与‘水客’接触,直接委托货运公司。货源你放心,一次性提货10公斤以下,我们都能当天发货。”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浙江进口燕窝7批共230公斤,全部来自马来西亚,价值43.85万美元,从印尼进口数量为零。目前,我国只允许进口2008年6月5日以后生产的马来西亚燕窝,而印尼、缅甸等国由于仍属于禽流感疫区,禁止进口燕窝产品。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官网显示,2011年5月25日更新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印尼被列为禽流感疫病区,禁止从该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而燕窝就是禽类产品,是目前国内没有解禁的进口动植物商品之一。
那市面上销售的“印尼燕窝”到底是怎么来的呢?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合法进口的燕窝,除了要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外,在申报进口燕窝时还得拥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该批燕窝的原产地证明。世界上80%的燕窝产自印尼,但印尼当局无法做无禽流感检验,因此印尼燕窝大多通过马来西亚转出口到世界其他国家。
“马来西亚的燕子
是印尼飞过去的”?
杭州一家宾馆818房间里,地毯上一只深蓝色的行李箱半开着,边缝里露出十余个排列整齐的透明包装盒,盒中多盏雪白的燕窝层叠着。“这是销量最好的一款。”商人小王从行李箱中取出一盒,麻利地撕开密封的胶带,打开盒盖,一股刺鼻的腥味立即充斥了整个房间。
记者跟随着一位燕窝经销商在这里和两名来自福建的燕窝批发商进行交易。
“我们的公司设在厦门。这些燕窝是我们在印尼生产加工后偷偷带回厦门,再内销的。”谈话间,小王时不时地打开电脑上的QQ群查看聊天记录。“卖家都是通过QQ群联系,每天更新批发价。这两年,燕窝在江浙一带销量很好。杭州、温州、义乌的需求很大。这儿很多卖家都是从我们这儿进货。”
“你们能提供合法进口的证明吗?”记者试探性地问道。
“这个没有的。印尼被列为禽流感疫区,燕窝没法进口中国。但没事,你放心好了。”小王还向记者传授“经验”,“你可以走正规途径进口一两公斤的马来西亚燕窝,获得合法文件后,掺着印尼燕窝卖。谁都看不出两个产地的燕窝有什么不同。马来西亚的燕子就是印尼飞过去的。”
据悉,目前,燕窝的进口关税率为25%,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综合税率高达46.25%。以500克的3A级白燕盏为例,批发商的出售价位是6900元。如果走合法的通关程序,一斤燕窝需要缴纳税款达3200元。
“如果走正规途径,燕窝的单价要上浮50%,目前,这种燕窝的每克单价在40元左右,利润接近300%;一旦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就少了一半。”一位卖家告诉记者。
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副主任吴永能介绍说,燕窝进口前需先办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进境时需按照许可证要求核查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及原产地证书等,并进行相关项目检测。但走私燕窝显然避开了这一流程。
近年来,燕窝消费热和可观的利润催生了燕窝市场的畸形发展。业内人士介绍,燕窝销售有淡旺季之分,好的店旺季一天营业额可达几十万元,主要是做团购。逢年过节,一天可以做上十多万元的生意。即便是淡季的夏天,每周至少也会有20名会员来消费两三盏的燕窝。
华锦辉觉得这种畸形发展和燕窝市场的监管不力息息相关。“我们在市场做了6年生意。营业执照上的销售内容是滋补品。从来没有人来查,市场也不会管。”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湖北省高院的《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70条的授权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但对流通环节未做具体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士说,如果市面上的“印尼燕窝”属于走私品,则不属于工商职权范围。
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回复称,他们没有权限来监管燕窝产品。“监管首先要定性。燕窝既不是药品,也不是餐饮中的食品,食品药监不具备管理职权。”
业内人士认为,燕窝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时,属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在流通中又涉及保健品、食品等属性问题,这导致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