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昌奎案看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本版策划朱立宪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宗新

民进浙江省委法制委员 会主任 童松青

临海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本浪

新闻背景
云南省高院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
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死缓,引发了极大的社会争议。记者17日从云南省高院证实,云南省高院已启动再审程序,《李昌奎案再审决定书》已送达被害人家属。
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所王勇认为,此案目前已上升为同药家鑫案一样的社会公共事件,被网民称为“赛家鑫案”,应当会在较快时间内有结果“,我们对改判的信心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业顺认为,这一案件背后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例如关于死刑制度、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关于传统理念与现代司法精神的冲突。这些都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据新华社
话题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主持人】其实,对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讨论不是这次李昌奎案才有,还有近年发生的“杭州70码飙车案”“、深圳机场女工拾金案”“、佘祥林杀妻案”等等。我们应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徐宗新法谚说得好: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舆论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任何对于舆论可能对司法独立精神造成侵害的担忧其实是对舆论力量的一种夸大,这样的担心并无必要。
对于民众高度关注、尚未审结的案件,如果有媒体做出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或许可能会造成某种偏颇的舆论环境,给司法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说司法独立原则就受到了损害。我们应该相信,一个合格的法官,必然会以自己专业的法律理论修养和深湛的司法实务经验,摆脱舆论、利益、权力、人情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依据案件的证据,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合乎法律、合乎情理、令人信服的判决。
童松青舆论监督恰恰是司法独立的配套措施。舆论监督并不是代替审判,也不是干扰审判,而是防止审判权滥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新闻舆论监督从本质上来说体现了人民的言论自由,对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两者可以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个人认为,要实现这种协调、统一与良性互动,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应当制定调整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行政法规,对媒体报道的不合理限制加以调整;2、新闻媒体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案件如实报道,在法院审判前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任何时候均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李本浪确切地说,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没有上升到司法独立的层面。当司法和舆论都将目光关注到某一社会事件的时候,两者的合作与对抗是并存的,但关注角度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司法与舆论的互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推动力,这在很多案件接受监督得以纠正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另一方面,不应过分夸大舆论在错案纠正上的作用。错案之所以得到纠正,是案件本身存在问题。如果是因为所谓的“媒体审判”而改判,那不但是司法界的耻辱,更是法治的倒退。由此,明确司法与监督的界限还是很有必要的。
学界的一个共识是:社会对司法的专属权力应持有相当的敬畏和尊重。就现状来看,个人感觉应把握三点:一是司法机关依法坚持独立断案并提高司法透明度;二是尊重民意但不能将网络舆情等同于民意;三是反对故意利用舆论制造压力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话题二传统观念与司法精神
【主持人】 百姓说,杀人偿命。法院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人死刑。这就是李昌奎案引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精神的冲突。正因为如此,民众才会对法院不杀李昌奎的判决表示不买账。对此,嘉宾怎么看?
童松青法治不是精英政治,不能根据几个法学家或者法律精英的思想来统治社会。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的。法官的审判权也是代表人民的,所以法律的意志也是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法官应当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当人民有了共同的声音,而法官却置若罔闻,那就值得质疑了。我认为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情商为零,二是指鹿为马。无论哪种可能,都不配做人民的法官。
李本浪传统法制观念与现代司法精神存在一定的继受关系,并不能简单割裂对立。如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就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因素作为基础,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理念。而现代司法精神更强调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人权(生命权是基础)的平等保护。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人死刑”很好地表达了学者对当前环境下司法能否坚持独立断案的担忧。案件审判,根据的只能是被现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而非坊间的口口相传。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单纯寄希望于要求公众冷静,我们能做的,恐怕只是要求法官自己保持冷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严守程序和实体正义的要求,坚守法律底线。
徐宗新许多合法的判决受到了不应有的非议,而一些看似不甚合理的判决却得到了民众的喝彩,这其实反映的就是以普通民众朴素的传统正义价值观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和法官对于规范的信仰为基本内容的现代法律精神的激烈碰撞。这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很正常。
民意和法律的冲突,其实是一个司法机关借以赢得舆论认同的一个机遇。对于那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司法机关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做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可以藉以宣传现代的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从而真正获得民意的支持。
话题三关于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
【主持人】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今年3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对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那么,究竟应如何看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李本浪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逐步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确实是大趋势。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传统来看,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需要明确的是:个案是否适用死刑是司法的范畴,而存废与否则属于立法范畴。
司法个案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但不能越殂代疱。更为贴近国情的做法可能是先改革刑期和规范减刑制度。个人认为,可以尝试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实行终身监禁制度,并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权利制定更为透明和公正的工作机制,杜绝黑箱操作。
徐宗新关于死刑的存废,必须肯定的是,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人的生命得到最高的尊重,也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废除死刑是刑罚趋轻、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因而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认清了这一历史趋势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进行了刑罚的优化,特别是对财产性犯罪和经济性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去死刑化,凸显用刑宽缓之原则,明确表明了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为在我国刑法中减少乃至彻底地废除死刑,迈出了积极一步。
童松青个人认为,死刑存废不是一个关键问题,最关键的是死刑背后的制度是否合理。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说,废除死刑有没有必要,是否具备废除的条件,都是应当考虑的问题。死刑所针对的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而它的存在体现了对穷凶极恶犯罪的惩罚和报应,同时抚慰了被害方或被害方亲属,伸张了社会正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它的这种特殊惩罚功能暂时还无可取代。
个人认为,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我们能够防止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严格履行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严格证据制度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就能够有效地杜绝冤案的发生。这样,百姓才会慢慢接受死刑废除制度,才能与先进的司法理念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