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7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00号 

  王福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利源塑料机械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649号 

  张堂建:上诉人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10)甬北商初字第64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12号 

  袁四斌:本院受理原告谭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422号 

  鄞县金属材料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145号 

  李波、崔琴:本院受理原告刘宇明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73号 

  孙千惠: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国诉被告孙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294号 

  何素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安为与被告何素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9号 

  朱美女: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63号 

  朱美女: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65号 

  朱美女: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舟普执民字第133号 

  章学孟、章学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岳清与你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舟普执民字第133号执行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和(2011)舟普执民字第133-1号关于对章学干房屋查封的执行裁定书。责令章学孟自本公告送达后3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岳清借款106万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执行费13000元,被执行人章学干以坐落于定海临城街道桂花城闻莺苑9幢1单元1302室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对查封的章学干房屋进行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132号 

  李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仙诉被告李忠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3日14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周劲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202号 

  姚国萍:本院受理原告汪燕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1060号 

  瞿积钦、林长旺: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银与被告瞿积钦、林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士红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889号 

  杨锦华:本院受理原告章晓伟与被告杨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士红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郭家保申请宣告王晓华死亡一案,经查王晓华,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原浙江省龙泉市屏南镇中心小学教师,原住浙江省龙泉市屏南镇地畲村外处38号,于2007年6月30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王晓华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083号 

  李伟广、林颖:本院受理原告王高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10月31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460号 

  张维民:本院受理原告章可爱与你、胡汝东、林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33号 

  黄光胜、盛芬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小玲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343号 

  季秋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序渊诉你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606/605号 

  于旭东、施建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树清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606/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630号 

  张小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月仙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680号 

  董旭明、罗小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霞仙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09号 

  张放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喜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62号 

  徐雄文、骆桂仙、傅理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梁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577号 

  毛王婷: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新诉被告毛王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279号 

  黄连凤:本院受理原告王有青与你及江山市上王小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321号 

  毛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神龙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年7月28日


浙江法制报案卷07法院公告 2011-07-28 2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