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乱排乱建可能被课以重罚
■本报记者沈洁琼
本报讯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草案结合本省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如向河道排放泥浆、在行洪道内建设从事餐饮等商业活动的移(浮)动或者固定的构筑物、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均在草案中被明确禁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未经批准从事限制性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明确了河道主管机关划定保洁责任区、加强巡查和监督、监督责任落实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漂浮物打捞后运输、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的协调。
针对目前项目施工建设缺乏监督、问题较多的现象,草案明确,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责任,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及时组织清淤。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对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综合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