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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识法

赖昌星被遣返开启国际司法协作新模式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逃到加拿大“赖”了12年,终于在近期被加拿大遣返,引发了国民对外逃贪官回国受审的新期待。为此,本期《识法》就公众关心的“遣返”“、引渡”等国际司法热词,请京衡律师集团国际法律部副主任乐淳释法。

  新闻背景

  赖昌星遣返回国在首都机场被逮捕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 

  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中国政府对遣返赖昌星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了大量工作。加拿大政府为遣返赖昌星也做出了积极努力。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对于促进中加执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再一次表明,无论犯罪分子逃到哪里,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据《人民日报》

  “遣返”和“引渡”有什么区别?

  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MicheI Shore在温哥华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随后,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遣返中国。很显然,此次赖昌星是被遣返,而不是被引渡。那么“,遣返”和“引渡”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遣返是国家依法将进入本国的他国公民,比如非法移民等送回其国籍国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秩序和利益。引渡则是国家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送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被引渡的人可能是请求国的国民,也可能是第三国的国民,甚至可能是被请求国的国民。 

  引渡的使用范围显然要比遣返窄得多。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遣返是依据本国法律对非法入境人员强制送交其国籍国的单边行为,而引渡则是依据两国间的引渡条约,将逃犯送交请求国审判的双边行为。不能不说,赖昌星被遣返,这是中加两国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势下开启的国际司法协作新模式。

  引渡的法律渊源

  引渡制度的原始雏形,可追溯到公元前13-14世纪,西亚强国赫梯国与古埃及交战多年后,双方实力都削弱了,而西亚的亚述国则日益强盛。赫梯国担心腹背受敌,便主动向埃及法老求和。为此,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里三世缔结了一份友好协定,协议内容被刻在银板上,其中一款为“: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进入赫梯国,赫梯国王不准其在他的国家逗留,而应送回拉姆西斯的国家。”同时强调逃亡的埃及人的财产、妻室、儿女、奴仆也应随本人送回埃及。 

  公元5世纪,匈奴族中的一个分支从中国北方西迁到欧洲,匈奴王阿提拉写信给东罗马帝国皇帝,要求交还本族叛逃者。提奥多西二世否认了有匈奴罪犯逃至本国,但同意与匈奴王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并按双方祖先的习俗宣誓恪守条约,这份由拉丁文拟定的文书,大概可以算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引渡罪犯的专门约定了。

  现代引渡制度

  现代的引渡制度确立了一些一般原则: 

  “无条约无义务”,即国家没有引渡的一般义务,除非双方间有条约关系。“双重犯罪原则”,即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下都构成犯罪行为的才可以引渡。 

  “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引渡的国家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 还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等。

  赖昌星为何被遣返而非引渡?

  中加虽一直在讨论签署引渡条约,但在条约签订以前,依据“无条约无义务”的国际法一般原则,中国如果提出引渡要求,加拿大是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的。从务实的角度出发,一开始中国就没有向加拿大提出引渡申请,而是要求加拿大对非法移民进行遣返。因为,赖昌星向加拿大提出的是难民身份申请。 

  1999年8月,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旅游者的身份进入加拿大,同行的还有他妻子和3名子女,其全家在签证过期后拒绝离开加拿大,由此引发了加拿大历史上拖延时间最长的难民申请诉讼案。 

  这一次赖昌星终于被遣返,应该是诸多因素促成的。加拿大对赖昌星可能犯有走私、贿赂等不属于政治犯罪的罪行,从一开始就没有什么异议,主要顾虑和争议的是两国司法制度的差别。 

  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的这些顾虑,并利用了加拿大难民申请过程中程序极为繁锁复杂的特点来拖延时间,并企图最终获得难民身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惩治经济领域犯罪的司法实践,逐渐被加拿大相关部门了解并信任。 

  另外,赖昌星在加拿大也不老实呆着,有涉赌、洗钱等行为,绝非他自己标榜的是所谓守法的生意人。

  未经他国审判的附条件遣返新模式赖昌星此次被遣返,与此前著名的“余振东模式”有很大不同。 

  原中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勾结另两任行长许国俊、许超凡,贪污、挪用巨额资金4.85亿美元,案发后分别逃到美国和加拿大。余振东于2002年12月19日在美国洛杉矶被捕,遭到美国检控机关5项罪名的指控。 

  随后,余振东在与美国检控方的诉辩交易中,同意部分认罪,并同意与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的司法机关进行合作,交代犯罪事实,从而获得了美国方面给予的较轻刑罚,即144个月的监禁。 

  经中美协商,余振东于2004年2月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当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并于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回中国接受审判。这就是所谓的“余振东模式”。 

  而赖昌星在加拿大并没有经过刑事审判,也未作出自愿被遣送回国的表示,而是“死扛”到了最后一分钟,最终是根据加拿大发布的强制性遣返令而被遣返的,当然也就得不到中国方面对于具体刑期的限制性承诺,所以他的遣返与“余振东模式”不同。 

  至于赖昌星从中国卷到加拿大的钱款,只要能够查实,回归可能并不困难。2010年中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国已将其中的关于赃款分配协议纳入启动轨道。根据协议,双方对在加拿大境内查到的中国逃犯,无论是贪官还是经济犯罪分子所得的金钱,按比例分配。

  国际遣返成外逃贪官的“死穴”

  外逃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被遣送或引渡回中国的案例此前也有不少,可为什么赖昌星的被遣返会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赖昌星用尽了加拿大难民申请及认定的一切程序,逍遥于中国法律之外12年,但最终还是难逃回国接受审判的命运。这对数量众多的外逃贪官们而言无疑是个噩耗,尤其是聚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北美地区的中国高级别的外逃贪官。 

  第二,加拿大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之一,对“人权”问题关注度高,加拿大作出遣返的决定,对其他国家今后如何处置从中国逃来的贪官,有示范作用。 

  第三,赖昌星案本身就有很多吸引人眼球的地方,比如赖昌星专为拉官员下水而建的“红楼”、知名演艺界人士的牵连等。 

  第四,赖昌星走私、贿赂案虽已牵出众多贪官,但民众宁愿相信,仍还有未被揭露的犯罪行为和贪腐官员。 

  中国目前逃亡境外的贪腐官员据称多达16000余人,被卷走的资金估计高达8000亿到10000亿元人民币。赖昌星被遣返,对这些外逃贪腐官员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纵然躲到天涯海角,也难逃最终回国受审的命,还不如早点看清形势,与中国的司法机关合作,只要自愿回来受审,中国的司法机关也一定会遵守承诺,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当然,中国仍然应当积极推进与世界主要国家签订引渡协议,使得外逃罪犯或嫌疑人在制度化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面前,逃无可逃!


浙江法制报识法05赖昌星被遣返开启国际司法协作新模式 2011-08-04 2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