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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清洁工半年不到打架4次被辞

法官:严重违反用工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1日,许某和杭州一家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承包公司)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许某在温岭市火车站从事清洁工作等内容。同年10月1日,这家劳务承包公司和一家铁道公司订立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许某等70名劳务人员到铁道公司工作。 

  但在工作期间,许某先后4次在工作场所与另一劳务工打架,派出所进行了处理。2010年3月14日,铁道公司等部门制作了一份关于辞退许某等人的报告。第二天,铁道公司向劳务承包公司发出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5日起将许某等两人退回劳务承包公司。劳务承包公司制作了一份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该通知经由铁道公司员工口头通知了许某。接着,铁道公司支付了许某上班期间的全部工资。之后,许某没再上班。 

  今年2月28日,许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承包公司支付劳动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门未受理。 

  3月10日,许某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道公司补发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起诉时止的劳动工资15600元,并为劳务承包公司缴纳有关她的社会保险费。 

  据悉,铁道公司保洁员(劳务工)考勤规章制度第二条规定,保洁员不得与员工和车站工作人员、旅客发生争吵,或有过激行为,违者考核扣30-50元/次,以上行为三次以上者辞退。许某等人曾在该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不过,铁道公司并没有因许某打架扣除其工资。 

  法院认为,许某起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于近日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许某已上诉。

  法官说法:

  不论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辞退的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 用工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当然,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必须合法。至于怎样才算“严重违反”,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做出裁决。许某在工作场所先后4次与他人发生争打,严重违反了劳务承包公司 和铁道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严重危害了火车站的治安秩序。铁道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承包公司,劳务承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通知许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辞退严重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劳动者,也是可以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清洁工半年不到打架4次被辞 2011-08-05 2 2011年08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