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成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1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16号
胡国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1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20号
陆秋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2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21号
项剑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2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550号
王斌、张龙云:本院受理原告吴荣梅诉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54号
李圣兰、杨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53号
陈素月、李红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37号
朱英祥:本院受理原告舒善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268元,共计222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5号
周国昌:本院受理原告孙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周国昌归还原告孙杰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95号
朱玉敏: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张宏国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96号
朱玉敏:本院受理原告陈锦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张宏国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97号
朱玉敏:本院受理原告王信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张宏国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98号
朱玉敏:本院受理原告汪志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张宏国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商初字第227号
宁波市立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曾国建:本院对原告沈聪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镇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5号
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德市钦堂双华碳酸钙厂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72020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龙马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建德市钦堂双华碳酸钙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钦堂双华碳酸钙厂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6号
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鼎力微电机厂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77813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鼎力微电机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鼎力微电机厂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25号
李融:本院受理原告周斌诉你与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南民初字第2156号
马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郁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6号
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231300051/00353193,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9月28日,出票人为义乌市润发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省义乌市骄恒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26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9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4567258,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16日,出票金额为15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16日,出票人为义乌市喜友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新义棉纱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2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30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11050337500292123,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9日,出票金额为4.5万元,申请人为陈小妹,收款人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一个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30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763号
黄旭升: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燕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870号
杨龙义、张有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星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328号
休宁县徽杭运输队、王红卫:本院对原告柴小雄、王绍贵与被告夏国平、休宁县徽杭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王红卫、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10号
上虞韩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上虞韩翔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1月18日9: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20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