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潘震、李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都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45号
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潘震、李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都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370号
潘玉柱、萧县交通局第五车队:本院受理原告华云仁诉潘玉柱、萧县交通局第五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催字第8号
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莆田荔城区三信冶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GA/010386188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31日,出票人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富阳俊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龙工(福建)桥箱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区三信冶金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杭滨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莆田荔城区三信冶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273号
姚琼燕:本院对原告王恩光诉被告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滨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590号
来海洋:本院受理原告沈意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572号
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吕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573号
杨益、蒋巧文:本院对原告吕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574号
杨益、蒋巧文:本院对原告吕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514号
孙康:本院受理原告项兵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新民初字第107号
钟淑娟:本院受理原告董其军诉被告钟淑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公民代理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登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新商初字第141号
崔宣民: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明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崔宣民支付原告周国明代偿款520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新商初字第142号
崔宣民: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忠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崔宣民支付原告周立忠代偿款52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新商初字第143号
崔宣民: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忠、周国明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崔宣民支付原告周立忠、周国明代偿款2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558号
何华东:本院受理原告何向荣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吴贤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1月17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68号
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69号
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70号
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庄民初字第259号
潘振汉: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英、王雪、杨福杰诉你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庄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59号
赵欣:本院受理原告程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04号
顾科进:本院受理原告陈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23号
郑卫芬:本院受理原告马中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1193号
杨仕文: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杨仕文、夏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孝东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