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济南益通风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营业部号码为GA/010638532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7日,出票人为杭州惠冠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欣昌龙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力盾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山恒泰非金属材料分公司,巢湖市巢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巢湖市化轻民爆分公司,巢湖市巢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九一零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州仙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益通风机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杭滨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益通风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699号
叶爱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宝莉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428号
李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江东海美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东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343号
王健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燕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05号
葛亚海、潘晓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17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38号
邬华丽:本院受理原告陈珠文诉被告邬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04号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44号
吴小明:原告宁波久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明、歌山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460号
马娟敏:本院受理原告金春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7号
李海燕:上诉人杭州闲林床上用品厂就(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399号
杨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30号
王爱雄、朱新乐:本院对史新科与王爱雄、朱新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爱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史新科货款人民币2022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3831号
叶建伟:本院对方晓玲与义乌市雨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叶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义商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晓玲货款1101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1795号
孙红彩:本院受理朱秀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德泰、吴旭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1年1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3429号
谢尚安:本院对贾永峰与谢尚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义商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尚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贾永峰货款人民币51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84号
李大浪:本院受理原告徐春燕诉你与被告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85号
李大浪:本院受理原告胡梅仙诉你与被告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22号
姚勇:本院受理原告施晓爱诉你与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789号
王云根:本院对杨陈起诉王云根、胡春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167号
胡跃忠: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69号
姚勇:本院受理原告姚方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345号
骆新年:本院受理原告朱文革与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