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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看法

英骚乱扯出社交媒体网络监管法律不“虚拟”


新闻背景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 教授     曾章伟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助 理研究员   魏建良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张通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微博以它的方便快捷成为人们发布信息的新宠。但是,最近发生在英国伦敦的骚乱组织利用微博等社交媒体煽动暴乱的事件,给我国的网络信息管理敲响了警钟。为此,本期请嘉宾就这个话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英国骚乱带来的另类警示

  英国近日的骚乱既有突发的“导火索”,又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在骚乱的酝酿、爆发和蔓延过程中,也暴露了另一种警示:以“脸谱”推特”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和黑莓为代表的手机通信技术,考验着社会管理。 

  骚乱的“导火索”是警方4日在伦敦北部托特纳姆区射杀了一名年轻男子。此事发生后,社交网站上出现了大量讨论,其中不乏情绪性发泄、谣言和煽动言论。英国媒体称,正是由于社交网站上大量煽动言论助长愤怒情绪,一些年轻人劫掠了城北恩菲尔德区等地区的商铺。 

  社交网站、微博、智能手机等现代信息通信工具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是近年来全球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但人们也不能不注意到,通过这些工具传播信息匿名性、免责性强,海量信息的流动往往真伪难辨,甚至掺杂谣言和不负责任的煽动。一旦虚拟空间的煽动演变成现实社会的行动,就可能给更多人带来不幸。 

  如何规范这些信息通信工具,让它们既有利于人们信息交流、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无疑是值得社会管理者长期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话题一如何看待微博“双刃剑”问题?   

  【主持人】 自从网络有了微博后,社会上对微博的使用就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微博是把“双刃剑”,关键在如何使用。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曾章伟 微博是新媒体,可以大范围迅速传播信息,反映现实民意,及时揭露假丑恶,弘扬真善美,等等。但微博也容易被利用,可以成为造谣、欺诈、犯意联络等非正常社会行为的传播中介,成为居心叵测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联络工具。

  网络和微博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包括微博)这个虚拟世界的监管,建立专门司职网络监管的政府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研究网络监管对策和监管方法,制定网络监管的战略和政策,出台网络监管法律。

  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实社会管理。网络世界是现实社会的反映,通过网络和微博体察民意,顺应民意;通过微博和网络引导民意,疏理民意;通过微博和网络弘扬真善美,凝聚民心。

  魏建良 确实,由于微博没有实行实名制,人人都可以注册,人人都可以发表个人的言论和见解,因此,自微博产生以来,每个人都成了消息的发布源,有了充分的自由表达权。由于微博的这一特性,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在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此,有网友这样总结微博:微博是腐败的曝光机;是谣言的粉碎机;是真相的挖掘机;是自由声音的发动机;是民众微言的呼吸机;是社会空气的清洁机;是事件记录的影像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永动机……但与此同时,过度的自由表达权,也会被某些社会不良分子所利用,滥发一些虚假的信息,造成一些负面现象。因此,微博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去引导。

  张通 把微博比作是“双刃剑”并不恰当。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增至1.95亿。微博的产生是手机、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适应了现代社会方便、快捷、注重自我表达的特点。

  微博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满足了人类心理需求,因此它不是一个如何使用的问题,而是已经如此应用了该如何去看待的问题。我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其合理性,作为新生事物尤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使用微博的绝大多数是成年人,作为理性人应该会分析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可为还是不可为。所以关键不是如何使用的问题,而是使用微博的人需要守法的问题。

  话题二 微博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  

   【主持人】 从以上的新闻报道看,英国骚乱分子使用微博、黑莓智能手机等现代信息通信工具煽动骚乱,主要是利用了这些工具覆盖面广、信息发布迅速的特点。因此有人惊呼,微博危及公共安全了。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魏建良 首先,因为英国骚乱分子使用微博、黑莓智能手机等现代信息通信工具煽动骚乱,从而认为微博已危及公共安全了,这一点本人是不认同的。因为这毕竟是一个个案,而且,它的发生有其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本人以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我们是否接纳它,一要看该事物的主要方面;二要看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什么。我们一再强调要推进民主进程,所谓的民主,就是需要广大人民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参与社会的监督,而微博是一个公众参与的很好的平台。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微博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全部否定它,我们需要的是怎么去引导。

  张通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覆盖面广、信息发布迅速”就认为将危及公共安全,显然是可笑的。

  客观上任何技术的进步都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就如同发明了电会有触电一样,因此人们知道采取一定措施如使用安全电压、绝缘材料等来减少触电的危害。我们知道,这次英国骚乱中也有民众利用这些媒介发送了抵制骚乱的信息,同样,在挪威发生的恐怖事件中,警方也在第一时间通过这些媒介了解到了重要信息。这些事例表明,微博等在一些突发性的社会危机的处理中同样会起到不可替代的正面作用。

  曾章伟 说微博危及公共安全显然欠妥。微博只不过是人创造的一种技术和工具而已,是受人控制和支配的,因此微博被善意使用就成了好东西,被恶意利用就有害的了。

  虚拟的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安全构成了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保证网络安全也就是保证现实的公共安全。利用微博等网络工具在虚拟世界进行犯意聚集和联络形成的危害行为,往往波及范围大、参与主体多、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防范难度大。因此,保证网络公共安全是政府不可回避的一个挑战。只有将传统的所谓现实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与网络公共安全防范相结合,公共安全才会真的安全。

  话题三 网络立法是否滞后了?  

   【主持人】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为此国家对网络管理进行了立法。有人也提出,应该加紧对微博的立法管理。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张通 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关罪名,如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英国已经着手起诉一些在骚乱中通过微博发布煽动信息的人。

  因此,从打击刑事犯罪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的法律已能够制裁那些故意通过微博等传播工具实施如上犯罪行为者。但是我国刑法主要针对的是组织者及主要分子,对于一般发布煽动信息的参与者,主要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置通过微博这些新型传播工具进行煽动性的违法活动尚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发布几条煽动信息构成违法),但不赞成直接进行立法限制微博的使用。

  曾章伟 英国的骚乱提醒我们,网络立法管理迫在眉睫。我国已经出台了一部分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络监管立法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网络立法规划不明晰、不系统,立法机关多且职责不清,实际立法零零散散,大多数都是条例、暂行规定、办法、意见之类,立法层次低、级次低、位阶低、内容散,内容甚至冲突矛盾,可操作性差。法律实施方面,网络执法机关不明,职责不清,缺乏监管,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也跟不上网络的发展。

  我认为,在网络立法上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要明确网络立法的思路,明确方针、原则、路径,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框定网络法律体系;二是成立专门的网络立法研究机构,建立网络立法研究课题,培养和组织网络立法专家,从事网络立法研究;三是制定统一的网络监管基本法,修订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经济等部门法,增加网络行政、网络民事、网络刑事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允许地方各级人大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网络立法;四是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关,专司网络安全;五是要培养专业网络检察官和网络法官,对网络犯罪进行起诉,对网络违法和网络纠纷进行审判。

  魏建良 其实,我国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不是没有,像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外在处理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时一般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不是没法可依的。

  本人以为,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就马上想到要针对此事进行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思想,也是传统的家长式管治思路。事实上,现实社会的许多问题并不是单靠法律来解决的。过去那种封闭式的管理必然要转变成开放式的管理,从依靠政府变为社会自治。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不可能一出现就是完美的,总有一个成长的过程,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去保护它、引导它,而不是仅仅去约束它。


浙江法制报看法05英骚乱扯出社交媒体网络监管法律不“虚拟” 2011-08-18 2 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