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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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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宁波版解读

宁波中院出台“司法强拆”工作意见宁波市委予以批转


行政庭庭长石坚强接受采访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在新闻发布会上解读意见
新闻背景———

  国务院《条例》“落地”宁波

  8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具体举措向媒体进行通报。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此,人民法院依法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强制拆迁告别“行政强拆”,转为“司法强拆”。 

  《条例》取消了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直接强制拆迁的权力,一律移交司法审查和强制搬迁。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执行工作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这也为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契机。 

  不过《条例》出台至今“,司法强拆”的工作细则却处于“断档”状态。各地法院都在实践中开始“摸索”。 

  “为指导和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宁波中院党组经认真学习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上报市委。”宁波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说,《条例》由此在宁波落地。 

  此后,宁波市委在宁波市中级法院起草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研究,并予以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由于此项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市委对此非常重视。”杨方政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既是宁波全市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依法、规范、阳光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意见》要求宁波全市法院准确把握国务院《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原则要求,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强拆”转为“司法强拆”后,强制拆迁会有哪些变化?人民群众的关切会在具体的强拆中得到怎样的回应?“司法强拆”又如何在一个个拆迁案例中“落地”? 

  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司法强拆”要树立依法、公开、规范的宁波版本。

意见解读———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有哪些不同?宁波版的“司法强拆”有何亮点? 

  8月18日,在宁波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杨方政副院长表示,依法、公开、规范地进行“司法强拆”,是《意见》着力强调和突出的,也是宁波版“司法强拆”的亮点所在。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宁波市中级法院在《意见》中提出了建构几大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的设想和规划。

  突出“依法、公开、规范”

  =提级管辖

  《意见》明确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在现阶段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由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严格审查

  《意见》强调法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务院《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情形,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公开听证

  《意见》确立了“司法强拆”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听证审查”。 

  《意见》强调,严格司法审查标准,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适用听证程序进行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一律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实行合议审查制度,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法院的司法强拆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加强协调,做好法制教育、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规范执行

  “强制搬迁”如何操作?这既是法院开展司法强制搬迁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关切的重点。对此,《意见》给予了详尽的规定,细致到了强制搬迁的前前后后各个环节。 

  《意见》明确,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要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期间,并送达被征收人。 

  设置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前置程序,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应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 

  对被强制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放置,交付给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合适场所予以保管。

  构建和完善六大工作机制

  =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地方党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协商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其中,法院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和司法强制搬迁后的信访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立案、行政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有关信访问题,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审判和执行组织保障机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行政非诉审查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等工作;充实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审查、执行力量;保障人民法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专项经费;配置履行职能所需的执行装备和安全设备。

  =社会稳定风险多级预警和动态评估与审核机制

  依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规定》,今后宁波市法院将根据个案情况评估确定“强制搬迁”案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关注社会稳定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严格审核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进程。

  =征收与补偿案件诉前协调机制

  《意见》明确,立案庭在受理征收与补偿纠纷案件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与协调,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行政非诉审查庭在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查中,切实加强纠纷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积极促成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补偿决定。

  =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

  《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宣讲和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措施,促使被征收人理性表达诉求。法院将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相关信息。

  =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法院将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为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做到关口前移,早建议、早指导,尽量将因房屋征收引起的问题解决在初期。建立信息动态通报制度,积极拓宽沟通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水平。


浙江法制报天平06“司法强拆”宁波版解读 2011-08-23 2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