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胡银槐、袁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明诉你、梁津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69号
王跃英:本院受理原告周学义诉王跃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周学义与被告王跃英离婚。二、婚生子周鑫辉由原告周学义负责抚养,被告王跃英自2011年9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周鑫辉独立生活止,抚养费于每月10日前支付。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50号
张纪明、沈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丁伟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53号
张纪明、沈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丁伟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85号
王玉美、沈林森、孙卫:本院受理原告徐伯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286号
宁波浪珀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湖汇金特种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8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0649885,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2月1日,出票人为浙江康灵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拓天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3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7号
申请人杭州青虹鞋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0010004120977742,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出票金额为6.5万元,申请人为义乌市恒风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青虹鞋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38号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德诺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EA/0101815395,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6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6日,出票人为浙江万千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阳市舒美印染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3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德诺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14号
胡盛:本院受理原告徐石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46号
黄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李苏媛诉被告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2011年月11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08号
应才红、章子齐:本院受理原告施小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319号
应有良:本院对应国法诉应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30日9时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法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18号
蒋新红、朱艳红:本院受理原告方安定诉被告蒋新红、朱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17号
蒋新红、朱艳红:本院受理原告方安定诉被告蒋新红、朱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43号
陈平福:本院受理原告钱义华诉你与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15号
赵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方海东诉你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54号
邵崇革、杨肖群: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光诉被告邵崇革、杨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9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裘汉华:本院受理原告叶友祥、孙金亮、金丽芬、叶跃武、黄云娇、陈时忠、叶献斌、吴文华、李菊弟、杨少群、杨飞、俞学妹、李爱华、吴庆年、郑元博、王梅生、梁爱友、吴廷真、杜建英、陈享俊、黄君文、陈姿芬、许金禄、许满翠、叶松与被告丽水市飞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裘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8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941号
曾娟明:本院受理原告周秋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44号
徐泉清、王崇菊:本院受理原告姜冬爱与被告徐泉清、王崇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龙商初字第520号
徐伟新: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