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宣判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离婚案
总价百万元的房产女方获10万不到补偿女方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通讯员郑智杨本报记者余春红
女方离婚诉请两项涉及新法
今年30岁的孟芳(化名)和34岁的许峰(化名)都是湖北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许峰是宁波北仑一家私营企业的技术主管,收入不错。结婚后,孟芳也来到北仑生活。2009年2月,他们的儿子小宝出生。
不过,儿子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小家庭带来更多的欢乐和幸福,孟芳和许峰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孟芳说,婚后没多久,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他们的婚姻造成重创。
就这样,两人走到了离婚的地步。2010年10月,孟芳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孟撤诉,但此后她便与许分居。不久前,孟再次起诉离婚,赶上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
孟芳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她还提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赔偿5万元,并要求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她的离婚诉请中,后两项涉及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
法庭上他们又吵了起来
近日,此案在北仑法院开庭审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房产应该归谁,这两个《婚姻法》解释(三)均涉及到的问题,成了他们离婚案争议的焦点。
孟芳说,许峰为了生活小事经常无端打骂她。“打一耳光或踢一脚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她还被殴打至软组织挫伤。由此,她要求男方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赔偿她5万元。
另外,关于房产,孟提出,在登记结婚前,她曾给男方3万元支付新房的首付,此后又一起付按揭。她觉得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孟所说的这套房子,位于北仑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是男方许峰婚前所购,登记在许的名下,当时房屋总价49.9万元,首付16万元。如今,这一地段房价飙升,按照目前的市场价,估计可卖到120万元。
“我和孟芳争吵是有的,但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是气急了打她一拳,不重,可孟芳有时会拿电话砸我,还抓破我的脸。”听了孟的话,戴着眼镜、看上去文质彬彬的许峰先是否认了家庭暴力,而后提出,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俩共同按揭3年多共支付了9万多元。他只同意将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孟。
法庭上,两人言语不合,几次按耐不住又吵了起来。
法院适用新法下判
昨天,北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孟芳和许峰离婚,在争议最大的财产分割上,判决男方补偿女方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共计9.7万元。
这9.7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承办法官谢敏解释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案的情形正符合此条的规定,该房产产权归属男方,但男方对女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经查,孟和许双方共同还贷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在审理中,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 确定现在的价格。那么,男方应当补偿女方的金额应为:9.7万元÷2×2(倍),即9.7万元。
至于女方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女方证据不足,而女方对男方的身体也有伤害,因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