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维权

法院公告



  (2011)杭下催字第48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了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00875040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3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800137168408023001,付款行:中行开元支行。收款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7332710182200005759,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9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了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00875039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3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800137168408023001,付款行:中行开元支行。收款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7332710182200005759,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75号 

  邹鹏、陈文友:本院对原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淳商初字第584号 

  周峰、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余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淳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550号 

  周启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民初字第1173号 

  毛祥伦:本院受理毛祥丰、毛国强、毛祥云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9日8:45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561号 

  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江、喻利民、詹梅芬、张海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25号 

  施佳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26号 

  李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21号 

  吴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商初字第465号 

  王建荣:本院对原告张顺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镇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民初字第76号 

  张冬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与你及徐州市中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57号 

  张婷:本院受理原告尹友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尹友富货款9100元及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38号 

  张福光:本院受理原告何良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06号 

  朱玉敏:原告沈卫国诉被告朱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卫国借款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绍新商初字第319号 

  张杭、王惠丽:本院受理原告王梅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绍新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1年8月25日


浙江法制报维权04法院公告 2011-08-25 2 2011年08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