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7版:质监

法院公告



   2011年8月31日

(2011)杭下商初字第575号 

  杭州杰卡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坦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490号 

  吴道见: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59号 

  杜国勇: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60号 

  徐伟峰: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61号 

  胡懿崇: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869号 

  金华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东格云岗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331、1332号 

  杭州珠圆玉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温馨家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德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515号 

  杨利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尉建林诉你和楼建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06号 

  俞焕千:本院对原告来志芳诉被告俞焕千、傅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10号 

  董炳铨、陈晓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为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82号 

  宁波海曙太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松青塑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在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80号 

  项军、林寅丰:本院受理原告孙雪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67号 

  王健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68号 

  王健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37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虞兴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38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39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虞兴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49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50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51号 

  冯湘云、葛江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43号 

  童文钢:本院受理原告杨爱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701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杭州中裕物资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74012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佳业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众欣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18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中裕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甬象催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裕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绍诸民初字第132号 

  蒋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伟诉被告蒋少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612号 

  李建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斌与被告李建邦、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恢复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届满起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435号 

  陆会强:本院受理原告邹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东商初字第593号 

  黄宗定:本院受理原告王跃良与被告黄宗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1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135号 

  胡永利、田林冬: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82号 

  舒世南: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达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1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DB/0105859800,出票金额:30000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出票人: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1月19日,收款人: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一次背书、由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衢柯民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项海红因遗失中国银行台州临海支行签发的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1040337520137396,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票面金额为77万元整,出票申请人为徐运月,收款人为申请人项海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1)台临催字第12号 

  本院于2011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台州市锦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依法作出了(2011)台临催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313000512135654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锦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票据载明的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质监07法院公告 2011-08-31 2 2011年08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