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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纪实
■通讯员吕国成史隽

我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拓宽法律监督视野,以“服务大局、建设社会和谐、保障民生权益”为立足点,大力推进检察环节的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7月18日,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介绍了浙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做法,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立足执法办案提升创新内涵
今年1月5日,我省检察系统首个互联网检务接待中心———绍兴检察网在线接待平台正式向社会开通。这是我省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民怨与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而推行的又一举措。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而及时了解民怨与诉求是前提。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践中,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作和基本途径,引导全省检察机关重点建立健全涉检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科学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从检察工作的基础上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早在2004年,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省检察院主动会同公安、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轻伤害刑事案件和解处理的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东阳市检察院为了确保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在严格规范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刑事和解案件进行监督,注重对实施刑事和解案件的跟踪回访,最大程度修复当事人之间曾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提高执法公信力。在近三年时间里,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37件156人,没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出现反悔等情况。
2008年,省检察院又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全面推行“调处”工作,着力解决涉检信访“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其中,象山县检察院参与调处的一起涉及40余人的集体上访案件,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及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这多亏了象山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我们才终于拿到了钱,真的很开心,再也不会去上访了,我们对此万分感激。”案件成功调处后,当事人之一的钱某说出了大伙的心声。
据统计,2007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共组织调处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1980余件,社会效果良好。目前,具有浙江特色的“检调对接、以抗促调”民行申诉调处新格局已基本形成。
随着外来人员的不断涌入,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法治环境,是近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探索与关注的问题之一。2007年,瑞安市检察院开始在适用不捕不诉条件上实行外来人员与本地籍人员“同城待遇”的实践,至去年,不批捕的涉罪外来人员数首次超过了本地籍涉罪人员。
在海岛舟山,该市两级检察院为了提高实施“同城待遇”后的社会效果,重点推行了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建设和非羁押风险评估两项工作。
“我们从2009年4月以来,对160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从目前来看,情况比较好,所有作不捕不诉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出现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的情况。”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周招社对此感到十分欣慰。
今年,省检察院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办案工作在检察环节不会滋生新的社会矛盾。
强化社会责任解决突出问题
6月8日一大早,社区矫正人员小徐如往常一样来到余姚梨洲街道的司法所准时向工作人员报到。“这不,手机必须得24小时开机,收到短信提醒后不敢有丝毫耽搁。”
由余姚市检察院主创的“网络联动、指纹识别、手机定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方式,如今已经成为我省检察机关推广的监外人员管理新模式,被省检察院评为年度机制创新优秀成果,并会同省司法厅在全省整体推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的社会管理对象日益复杂。至去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万余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刑释解教人员近12万人。这一人群既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余姚市检察院的创举,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督,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全省检察机关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理念,以主动对接党委统一领导建设的社会管理大平台为切入点,除了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外,还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企业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又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服务对象。走在改革开放前头的浙江民营企业数量众多,面临的困难也不少。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省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专门出台了《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帮助企业解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五条意见》,组织开展“服务企业”专项工作。三级院检察长立即带队到企业调查了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以及对检察工作的需求,通过“检企联系卡”、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党建共建等形式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在着力保障和促进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促使企业发挥好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检察工作的触角必须向下延伸,以及时掌握民情、了解民怨、回应诉求。在最高检作出关于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决策后,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快速反应,争取各方支持,省委将基层检察室建设列入“法治浙江”建设重要内容。
实践中,湖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要求,去年底,全市五县区批准设立检察室25个。诸暨市检察院在基层检察室建设中,建立了与村委会对接、与乡镇综治中心对接、与镇办队所对接、与法院、公安派出庭所对接的“四项职能对接”工作机制,使检察工作的一些“浅水区”和“空白区”得到了消除,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
省检察院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快速发展,在去年下半年专门召开了“基层检察室”建设现场会。目前,全省已建立基层检察室98个。
延伸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强化和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从2002年起率先推行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也是我省检察机关的一大创举。从2006年1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被推广至全国,如今已经实现了华东六省一市的互联互通,查询范围也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五大领域扩大到所有行业和领域。省检察院积极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活动和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推动了对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执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指导机制。
2008年,省检察院经过多方努力,推动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检察、监察、审计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发挥预防主体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大格局,由省检察院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实践中,省检察院充分利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平台,全面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预防,以及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纳入预防工作主体,共同开展预防工作。这些做法,在浙江的“五大百亿”“、三个千亿”等重大建设项目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又着力推进检察工作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推动依法行政与法律的正确实施。早在2006年,省检察院就与18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与案件报备、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永康市检察院则在该市首建“行政执法信息资料库”,21个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各自执法信息通过网络输入信息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专题向中央领导进行了汇报,建议在全国全面推广这一做法。
义乌市检察院于2008年专门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加强监督、改进工作的建议,继而推动该市建立了与检察机关有机衔接的行政执法统一投诉96150网络平台,对执法违法,行政不作为、滥作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
“在这个平台建设过程中,义乌市检察院积极参与,提出了很多建议,同时也担负了平台上同步监督的任务,对政府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执法效能的提高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群众对行政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也明显提高。”义乌市委常委、副市长宋英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给予了高度评价。
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疏于行使职责而导致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问题,我省检察机关更是积极作为。2003年,省检察院在丽水等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试点工作,2007年在全省推行统一的工作规范。去年,省检察院又分别联合省环保厅、省国资委,就加强环境保护和国有土地管理出台文件,通过立案调查、支持和督促起诉等,督促社会管理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随着《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出台,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全省贯彻《决定》工作交流会,并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促进社会管理主体依法规范履职。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一个新形势下的新课题,也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浙江检察机关将以更高的要求,全面落实最高检的决策部署,在不断探索中寻求新的突破,力争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