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门只为清风徐来
省高院“阳光司法”工程的阳光论证
正强力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让其本身也透明开放。8月25日,省高院院长齐奇带队参加“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这是省高院举行的第3次专家意见征询会。10位浙江法学名家作为受聘“智囊团”,与法官们一起共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
8月30日,省高院副院长朱深远带队走访省律协,就“阳光司法”与律师们展开座谈互动。
司法透明
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牛太升作为省高院咨询专家,长期关注法院发展“:现在,我们的“阳光司法”进入了理论研究、制度实施、定型推进的新阶段。”
就其难点,牛太升认为“:公众对于案件材料的解读能力有限,一般民众对司法实质问题缺乏知识、能力上的手段,所以公开了的司法不一定能得到客观、如实的社会评价和判断,无法达到阳光司法追求的目的。”
他建议,法院牵头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案件评议平台,主动选取公案、难案、疑案进行评议,并将能公开的评议结果公开。
正在给政府机构设计“阳光指数”的浙江大学法学教授钱弘道“突发异想”:是否可以设计一个“司法透明指数”?“对浙江各级法院进行考核,给法院在公开信息方面施压。如果这个指数做出来,在国际上也是创新。”
浙大法学教授翁晓斌认为“:公开应该更多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参与更多司法环节,比如分案的透明、告知义务的透明等。”这得到很多专家的赞同。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谭世贵特别提出,被害人诉讼参与度不够、法庭审理中没有最后陈述权、二审时不通知被害人出庭、不送达裁判文书等“,这些问题会影响社会和谐,很多被害人不断上诉、上访,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利没有被很好地保护。”
省律协副会长沈田丰对法院信息化建设非常感兴趣“,这些信息可都是对社会公众价值很大的信息,公司和个人是否有涉诉情况,对于投资交易至关重要。能否像香港一样,律所和法院统一签订保密协议,律师就能查询所有信息库内容?哪怕付费,律所也愿意。”(下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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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堂受审”
随省高院“阳光司法”专题研讨一起提上桌面的,还有3个正在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实施调查令制度。
从法言法语的表述、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到标点符号的运用,学者和律师们都“明察秋毫”,将这些规范性文件一字一句地“过堂受审”。
对于应该上网的裁判文书,谭世贵提出,规定里要将减刑、假释的裁定单独列出来,而不能放在兜底条款里。“这也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实体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于世忠则提出,规定只对裁判文书上网造成不良影响而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才追究责任,“那么,对于不及时上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其责任该如何追究呢”?
“案件进展网上查询,是件非常大的好事,应该要把这好事做好、善事做善。”律师朱卫红说,“既然当事人可以凭法院提供的密码查询案件进展,为什么不可以把密码告诉代理人?现在很多当事人都是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这引起不少律师的共鸣,“有些当事人从始至终都不出面,特别是涉外当事人”。
引起一众律师强烈关注的,还有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律师张晟杰说:“刚收到征求意见稿时,真是由衷地激动。”取证难一直是律师无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把调查令定性为司法权的延伸,这是对律师队伍的信任,也是浙江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重要突破口。他建议,对于持令人未按规定使用调查令的,要明确罚则,法院可以向律协发出惩戒建议。“这是难得的权利,我们要好好用,不能随意践踏。”
律师胡祥甫建议将“调查令一式三联”改成“一式四联”,这样律师手里也可保留一份存档。
律师姜丛华说:“法院签发调查令在实践中已在用了,能否签发,我个人感觉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能不能根据法院实践经验,在哪些情形下不能签发,列出几条来。”
律师李根美则提议,对于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能不能列明救济途径。同样需要救济的还有:当律师未按规定使用调查令,或者未按规定交还调查令的,“丧失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调查令的资格”,这应该是对持令律师的惩罚,当事人不能因此丧失资格。
她还提到调查令管理中一个更为“法理”的问题:文件规定,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连同调查令提交法院。“这个证据是全部提交还是部分提交?本来当事人有权只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利于自己的就不交。”
良性互动
对于专家和律师们的建议,省高院的法官们凝神听着、认真记着,偶尔还小声讨论着。他们认为,这是“外脑”带来的新鲜空气,是浙江法院努力追求的方向所在。
负责起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表示,现场不仅有速录,还有录音,要把这些智囊团带来的“异见”好好消化,以便完善相关制度。对于“调查令一式四联”等非原则性问题,研究室现场拍板采纳。
省高院副院长朱深远说,他欣赏专家学者的睿智深刻、律师的认真精细。“这些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我们不是没有风险、没有担忧。但阳光司法是全省上下明确推进的重点工程,一方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法官自我加压、自我挑战以及自我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