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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1)金义商初字第768号 

  葛海燕:本院受理的成樟根与吴晓娟、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1号 

  谢华亭:本院受理原告蒋锦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蒋锦强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78号 

  周美福、厉笑宜:本院受理原告胡银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61号 

  钱勇:本院受理原告郑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63号 

  钱勇:本院受理原告郑少华诉你与被告陶蓝雪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29号 

  姚勇、吴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与被告陈洪伟、章莉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92号 

  陈金兰:本院对金华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129号 

  袁小敏:本院对骆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51号 

  潘忠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光诉被告潘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73号 

  杨金伟:本院对原告薛小红诉被告杨金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94号 

  张世营、赵巧珍:本院对原告周天雄诉被告张世营、赵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353号 

  张三红:本院受理原告盛清理诉壶江源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葛云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68号 

  徐根水:本院对原告陈川正诉被告徐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965号 

  徐伟清、朱秀芳:本院受理方文霞诉徐伟清、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32号 

  王宝玲:本院受理黄爱英诉王宝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46号 

  姚丽珍、金红涛:本院受理楼曲波诉姚丽珍、金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62号 

  黄新岳:本院受理盛龙林诉洪国征、黄新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177号 

  罗仙香:本院受理于梦驰诉罗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15号 

  黄志勉、黄桂芝:本院对原告于泽恩诉被告黄志勉、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133号 

  黄余庆、方雪:本院受理张宝珍、张红胜诉黄余庆、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984号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塑料电线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龙商初字第599号 

  台州市黄岩银厦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伟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关门停业,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台椒商初字第521号 

  吕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椒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1)台椒商初字第524号 

  冯丽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椒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1)台椒商初字第525号 

  黄俊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椒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966.22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6日


浙江法制报前沿07法院公告 2011-09-06 2 2011年09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