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海中寻找老人摔倒的见证人
■本报记者仇健
2009年1月23日下午4时许,81岁的高某从温州瓯海西山庙拜佛后乘13路公交车回家。快到站时,司机突然刹车,导致正准备下车的高某跌倒。在众人的搀扶下,高某离开了现场,但在回家途中却因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壁皮下积气等。高某住院治疗95天,花费医疗费用7万余元,这让原本就债台高筑的高家不堪重负。
事故发生不久,高某的两个女儿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这时他们想到了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受理审查后,当即指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定儒、张玲玲承办该案。
关键证人回避作证
高某申请法律援助时只提供了医院的病历、住院收费收据以及相关报告单,仅凭这些证据来维权是远远不够的。“获取高某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证据是该案胜诉的关键。”毛定儒律师说。分析案情后,援助律师迅速与高某的两个女儿联系了解事发当天的详细经过,从中寻找取证的切入点。“13路公交车的驾驶员和售票员就是最有力的证人;此外,高某平时从西山庙回家都坐13路公交车,老人金某经常跟他同行,西山庙还会让接送司机将他们送到站台等车,金某和接送司机可能也是目击证人。”
方案确定后,援助律师立即展开了取证工作。谁知司机和售票员为了保住工作,不愿出庭作证。为此,援助律师只能把希望寄托在金某和接送司机身上。
苦口婆心动员证人作证
经过一番波折,援助律师终于在鹿城区一偏远村庄找到了年近70的金某。老人证实高某确实在公交车上受伤,但以自己年纪大为由婉拒出庭作证。援助律师没有放弃,联合温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登门做金某和其儿子的思想工作,既说明本案胜诉的突破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也说明证人的法律义务。金某被律师的敬业和执着深深打动,终于同意出庭作证。
获得金某的支持后,援助律师意识到,单个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薄弱,必须找到另一位证人,即接送司机。接送司机祁某表示,她确实在1月23日下午将高某和金某送到公交站台,但同样婉拒出庭作证。经过援助律师苦口婆心地说服,祁某说“:近70岁的金某都有勇气出来作证,我还怕什么。”
2009年9月,在取得相对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公交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106458元。
当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高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法有效。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高某99566.6元。
王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公交车是当前城市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乘客(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受到伤害后如何获得赔偿,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实践操作中,乘客维权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在于证据,一旦公交公司否认相关事实,要取证是非常困难的。本案中,承办律师东奔西走,非常敬业、辛苦,主要就是为了寻找证人、搜集证据,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唐国华(省政协委员、省直律师协会副会长、一级律师):民事赔偿案件中,取证是相当困难的工作,特别是证人证言,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具有高度责任心、耐心,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寻找到案件突破口,不辞辛苦找到案件胜诉的关键证人。特别是其中一位证人是年事已高的老年人,对法律不了解,对法院有排斥情绪,援助律师不怕累不怕烦,以足够的耐心说服证人出庭,帮助受害人拿到赔款,伸张了正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成本高、时间长、专业性强,弱势群体往往因此在受损害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