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绍嵊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嘉兴市久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2016715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196条的规定,对号码为2016715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海宁佳仕箱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1)浙嘉商再终字第5号
上海大众汽车嘉善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陆正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原审被告李德荣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商初字第183号
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吴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欧派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海宁市剑锋氨纶包履丝厂、吴剑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商初字第198号
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吴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欧派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海宁市剑锋氨纶包履丝厂、吴剑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盐民初字第188号
徐建丰: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周劲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苏燕、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513号
俞伟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512号
戴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57号
王玉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与被告王玉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3号
罗忠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颜国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34号
金红兵、金鹏: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572号
胡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35号
吴华成:本院受理原告金安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28号
陈闽永:本院受理原告胡祖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550号
杭州爱丽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金泰针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520号
王悦兴:本院受理原告祝向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初字第80号
吴刚仙:本院受理原告徐根发、陈冬妹与被告王帅、吴刚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必东:本院受理原告王门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必东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