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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看法

网曝官员“性丑闻”是否侵犯隐私权?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章伟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助理 研究员    魏建良
  今年6月以来,网上连续曝光一些官员的“性丑闻”,引发网民的围观和热议。在谴责当事官员的同时,也有网民提出了官员的隐私权问题,认为官员的私生活属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个话题,本期《看法》请法律界专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话题一官员“性丑闻”为何成网络热点?

  【主持人】近段时间,网络上的官员“性丑闻”成了媒体和公众追逐的热点,媒体连篇登载,公众大范围转帖,使官员私生活成了网络上最热门的内容之一。有媒体说,一些官员已是谈网色变。官员“性丑闻”为何会成网络热点?

  曾章伟官员“性丑闻”成为网络热点,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公权的公共性使官员的身份也具有公共性,类似公众人物,其一举一动都关乎国格和政府形象,老百姓对官员的行为自然特别关注。 

  二,民主社会要求政府是个开放的政府,要求政府公开公正公平,尤其是信息要公开。但是政府离民主公开的要求还有距离,民众不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预算公开等,政府及官员的反应却未达到公众之要求,公众将对政府的态度不满逐步迁移到官员身上。三,各种各样的官员腐败行为屡屡曝光,令民众担忧愤慨,且许多官员的腐败都源于性交易或绯闻,“性”成为腐败犯罪的主要动机,贬损政府威望和形象。公众对腐败恨之入骨,对腐败的性交易能不能得到及时处理非常关心,而网络已成为揭露腐败的主战场,在网上传播官员“性丑闻”,受众面更广,得到反应也更迅速及时。 

  魏建良笔者以为,官员“性丑闻”之所以会成为热点,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手中掌握着行政权力。大家所关心的往往不是官员和谁有了性丑闻,而是这背后是否有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等腐败行为,是为党风和政风出了问题而担忧。官员“性丑闻”成为网络热点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互联网给老百姓检举揭发腐败留下了广阔的作为空间,使得在许多情况下通过常规渠道无法实现的正义,在网络上可以实现。

  话题二官员隐私权的界限应如何划分?

  【主持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网曝官员“性丑闻”的结果大致有三种:带出了更多的贪腐行为“;性丑闻”本身违纪;属于个人私生活。于是,有人开始思考官员的隐私权。官员究竟有没有隐私权,界限应如何划分?

  魏建良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导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作为公权力执掌者的官员,其隐私权与普通老百姓不同,是有限的。隐私权的限制是官员执掌公权力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官员所享有隐私权的内容应以相关公共利益为度量分界。但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所以,要明确界定官员隐私权是一件很难的事。但是,为保障公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应尽量缩小官员隐私范围,在不损害官员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将更多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公之于众,把自己的行为放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这是民主社会的共识。曾章伟人都有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了网络隐私权。官员也有包括网络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但官员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官员的隐私权与一般民众不同。官员的私生活和隐私有时和国家政府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因此凡是和国家政府及公众利益相关联的方面,官员就没有了隐私权。如官员的财产情况和部分家庭成员的情况就要公之于众,就连官员的私生活也要部分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一般而言,公众的知情权和官员的隐私权成反比关系。公权作为公器关乎公共利益,公众对掌握公器者自然要知根知底,否则公器就会被滥用,公共利益就要受侵害。西方国家确立官员无隐私的原则,对保证官员和政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有较大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确立官员无隐私的原则,但对这个原则要做一定的保留,官员毕竟还是有隐私的,只不过这种隐私非常有限。我认为,可以以结果是否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标准区分官员的隐私权。鉴于信息不对称,对网络披露官员隐私权的现象应该分别情况对待,对于披露属实者与公众利益相关者,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处理,对于披露不实者也要包容宽大,但对蓄意诽谤侮辱官员者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话题三可否从反腐制度上进行反思?

  【主持人】 有观点认为,网曝官员“性丑闻”的主要原因,是唯恐反映到相关部门得不到重视。这说明,我们的反腐机制还不够顺畅。对这种观点,嘉宾们怎么看?

  曾章伟网曝官员“性丑闻”,有的是无处诉冤,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也有的是为了出名的。但毋庸置疑,举报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是主要原因。我国的反腐败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如,我国至今还没有反腐败法,存在一些反腐败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现象的情况;反腐败的机构主要是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和法院,权力分散,地位不独立,受牵制多,执法和司法缺乏强力;许多机关要求实名举报,不重视甚至不接受匿名举报,也存在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我国至今没有合法成立的民间反腐败组织,民间反腐败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引导,民间反腐败人士的举报往往难进入司法程序,还容易被打击报复。网络披露腐败既可以扩大影响,又可以保护举报者,是反腐的好场所。凡此种种,网曝官员“性丑闻”成热点就自然了。理顺反腐机制,个人建议,首先应制定反腐败法,奉行重刑治吏、轻典于民的政策,保持凡腐必反、必惩贪官的高压常态;其次,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这样的独立、统一、高级别的反腐败机构,赋予特别权力,配备廉洁强干的工作人员,决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建立匿名举报制度、网络举报制度和受理机构,引导网络反腐行为,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结果,取信于民,立信于民;第四,赋予媒体更多的监督权,鼓励媒体揭露腐败,同时建立民间反腐败组织,鼓励全民反腐,使腐败无所遁形。

  魏建良对于网络反腐,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反对者认为网络反腐不利于法制建设,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过度的言论自由,很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支持者认为,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自身的规范和操作方法,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运行机制来配合网络反腐,更加主动地展开反腐斗争,则不失为一次推进我国法制进程的好机会。我完全赞同后者。首先,监督政府官员是公民的权利,网络反腐是一种全民反腐方式。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与传统的监督举报方式相比,网络反腐往往更加有效。我以为,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国家管理者需要转变观念,要敢于接受新生事物,正确认识网络反腐的意义和价值。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建立和健全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制度,保证网络反腐的有序、有效运行。


浙江法制报看法05网曝官员“性丑闻”是否侵犯隐私权? 2011-09-22 2 2011年09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