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二手房渗水受损,找谁?
法官:开发商负责修理和赔偿
■通讯员叶长杉
案情回放:
2003年10月11日,蒋某购买了温岭市一小区春水苑7号楼的606室(顶层)。第二年,蒋某将这套房屋转让给了赵某。赵某于2005年春节后入住后,发现房屋屋顶、外墙渗漏水,这造成室内主卧室、书房、娱乐室的装潢部分损坏。赵某在要求修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了房屋的开发商,要求其修理受损房屋,赔偿室内装修损失10万元。
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房屋装修损失的原因及维修所需的费用进行了鉴定。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娱乐室的墙面、天棚面、梁面等处渗漏,导致娱乐室地板起拱,属房屋工程质量引起,装潢维修需9349.35元……共需修理费用24459.56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由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进行维修。
温岭法院于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
开发商赔偿赵某167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半月内对房屋外墙及屋顶进行维修,使其不再渗漏,而赵某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法官说法: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开发商在将该房屋出让给蒋某时,出具了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8年。赵某从蒋某受让了该房屋后,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权利就转归赵某享有。
赵某房屋的外墙及屋顶存在渗漏,尚在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内,开发商应予维修。而由于赵某未将天窗关密等原因引起的受损,应由赵某自担其责。经鉴定共需修理费用24459.56元,故法院酌情确定由开发商赔偿其中的16700元,其余费用由赵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