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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雇员交通肇事身亡幼子法律援助获赔



  雇员运货途中死亡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受雇为衢州市柯城区的程某、刘某驾驶半挂重型牵引车,该车挂靠在龙游某物流有限公司。2008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王某受雇主指派驾车装运货物,当行驶到沪昆高速公路江西省境内时,王某驾驶的车追尾撞击了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这场事故中,王某死亡。经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生前结过两次婚,2001年第二次离婚后,与缪某同居生活。2007年3月,两人的儿子王小雨出生。事故发生后,缪某多次找到雇主程某和刘某要求赔偿,但均协商未果。

  两次起诉两次撤诉

  无奈之下,缪某于2008年10月聘请柯城区一法律工作者为代理人,向龙游县法院起诉物流公司。因不能提供物流公司是否存在营运利益以及与王某是否有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据,缪某撤回起诉。2009年1月,缪某再次委托他人进行诉讼,主审法官对缪某提供的王小雨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衢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手术证明的证明力持有异议,缪某再次撤诉。 

  2009年4月1日,缪某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缪某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即指派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为王小雨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严建荣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了几次撤诉的原因,调整了代理意见,并做了充分的准备,第一时间替王小雨向龙游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程某、刘某和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

  跨地区代理终获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柯城区法院已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王某其他4位直系亲属诉雇主和物流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于是将该案移送柯城区法院。 

  案件移送后,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属地管理的原则,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本可终止为王小雨提供法律援助,廖某则应到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及缪某几次诉讼的艰辛经历,本着对弱势对象负责的态度,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继续为王小雨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7月14日,柯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代理人严建荣就本案被告提出的雇员王某存在重大过失雇主可免责、王小雨与王某是否有血缘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严建荣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说服了对方当事人,也被承办法官所采纳。2009年8月6日,柯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雇主程某、刘某赔偿王小雨等5人各种费用38万余元。

  罗思荣(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手案件之前,本案已经有过了两次起诉和撤诉,很显然,本案有一定的难度。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了之前几次撤诉的原因,并在重新起诉后,充分准备代理意见,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和交换意见,使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本案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援助中,作为援助律师,既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有高度敬业的精神,否则,很可能便受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孔庆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本案凸显了雇员权益保护的困难,尤其是当雇员遭遇不测时,他的家人该如何争取权益?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的渠道,承办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了几次撤诉的原因之后提起了诉讼,而且在案件移送后仍然不顾往返两地的辛劳继续代理此案,最终代理人通过不懈努力为王某的孩子王小雨和其他亲属争取到了可贵的38万余元赔偿费。法律的存在与应用正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法,法律援助不失为实现正义和体现公正的一把利器。


浙江法制报世相03雇员交通肇事身亡幼子法律援助获赔 2011-09-30 2 2011年09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