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占洪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392、404号
顾照麟:本院对原告袁跃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39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法商初字第742号
徐季和:本院受理原告敖天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法商初字第743号
徐季和:本院受理原告吕文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068号
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楼耀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10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948号
劳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汤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949号
劳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汤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442号
王华庆:本院对原告孙绍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上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596号
杭州帅依服饰有限公司、严金花、查显进:本院受理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303号
杭州飞鹭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民初字第1392号
宁波市江北顺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学章、孙翠英、马梅、刘浩然、刘家欣诉你及王亮、张德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西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105号
刘君:本院受理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1728号
尹福瑛:本院受理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371号
寿志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勤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585号
杨利明、高慧娟、杭州杨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夏才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1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578号
蒋立群、马亚珍:本院受理原告丁永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64号
张生法:本院对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832号
程德浩:本院对原告周海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238号
徐长根、杨君维:本院受理原告朱燕英与被告徐长根、杨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82号
陈祝芬、陈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金锦亮与被告陈祝芬、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9点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159号
徐长根、杨君维:本院受理原告金国涛与被告徐长根、杨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10点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83号
陈学军、陈祝芬:本院受理原告金锦亮与被告陈学军、陈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249号
骆云、李珍兰:本院对原告周明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11)杭富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三号楼五楼3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北执异初字第1号
陈建雅:本院受理原告曾梅香、邹琳诉你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北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72号
秦慧兰:本院受理史家栋诉你、俞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庄商初字第91号
宁波弘洋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洪塘信用社诉你和叶剑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庄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656号
邹丽丽、张剑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907号
王慧洁、应志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25号
张美凤、黄兴忠:原告俞志妹诉被告张美凤、黄兴忠、俞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俞志妹借款65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32号
徐友钟:原告王美香诉被告徐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美香借款2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33号
徐友钟:原告汪志波诉被告徐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汪志波借款9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267号
倪巧芬: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丹诉你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张宏国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执民字第906号
贺振军:因你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甬镇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石契闽江路10幢372、374、376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008815981号)。本院已依法委托宁波市甬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1)甬镇执民字第906-1号执行裁定书和宁波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估价结果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执民字第1092号
刘莹莹:因你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甬镇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石契闽江路10幢364、366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甬房权证仑(开)字第008826414号)。本院已依法委托宁波市甬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1)甬镇执民字第1092-1号执行裁定书和宁波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估价结果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地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商初字第229号
宁波市立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曾国建:上诉人黄阿庆就(2011)甬镇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69号
申请人常州市太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1340722(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韵升不锈钢制品厂、收款人余姚市宇杰不锈钢制品厂)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
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司:本院现已受理原告蒋功琴诉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第二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嘉秀商初字第255号
苏余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延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章云峰:本院受理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章云峰、严苗刚、唐伟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复印件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秦克俊:本院受理原告龚丽诉秦克俊、柯查娣、张林鹏、周云、费明祥、安吉利达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复印件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579号
姜国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明与被告姜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民初字第1958号
陈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于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海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晴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于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民初字第2146号
陈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于涛与被告陈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邦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邦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于海宁市海昌街道新城市花园13幢2单元404室房产过户至原告于涛名下。案件受理费7826元,由被告陈邦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649号
周余绿: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贞与被告周余绿、林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瑞安市(2011)温瑞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余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淑贞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679号
郑焜: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川与被告郑焜、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瑞安市(2011)温瑞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徐文川借款10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温瑞民初字第364号
陈再柳、林春妹:本院对原告叶成勇与被告陈再柳、林春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温瑞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225号
苏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劳凯荣与被告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929号
王新荣:本院受理的郭军英与王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1286号
李月平:本院受理的孙金献与李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2号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0246906,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42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3号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0246908,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4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4号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0246909,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4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5号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0246910,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安德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4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漳县宏联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6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爱迪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5875338,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松阳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津旺化纤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46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爱迪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58号
申请人嘉兴市天洲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005220160803,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出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威尼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明月化纤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1年11月2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582号
方小华、蒋丽君、张龙:本院对原告陈陆洲诉被告方小华、蒋丽君、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98号
黄雄武、赵欣欣:本院对原告浙江浦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雄武、赵欣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295号
郑小华(又名郑晓华):本院受理原告胡育红与你及陆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522号
徐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536号
毛水旺、毛双爱:本院受理原告唐云甫诉被告毛水旺、毛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社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龙商初字第1号
祝卫军: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建华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莫艳红和你(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民提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衢龙民初字第653号
陆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慧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2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江雄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代理审判员祝丽燕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浙丽执异终字第2号
李秋芳: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炳华与陈吉锋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1月4日上午9时整在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宏伟、周海燕、刘宝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