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13版:电信

法院公告

2011年12月1日



  (2011)甬北商初字第547号 

  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方欢明:本院受理宁波瑞蒙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民初字第8号 

  何钢连:本院受理原告叶玉平诉你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北庄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民初字第1717号 

  周晓萍:本院受理周义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667号 

  陈永浩、朱吉才:本院受理原告汪源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红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波萍、人民陪审员梅碧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3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4号 

  郑金娣: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2年3月6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398号 

  程丹军、陈萍: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2年3月6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399号 

  程丹军、陈萍: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2年3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88号 

  申请人慈溪市周巷桥城纸制品厂,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0645790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泗门环宇纸箱厂)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催字第87号 

  申请人慈溪市周巷桥城纸制品厂,因遗失上海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0587692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黎锦贸易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71号 

  高奇、沈伟锋:本院受理原告吴英豪诉被告高奇、沈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95号 

  江友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元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96号 

  江友龙:本院受理原告严美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53号 

  沈保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1188号 

  陈水年:本院受理原告糜明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604号 

  杜国华、浙江亿康能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玲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埭商初字第147号 

  吴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欣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95号 

  何建平、马骠骑:本院受理原告钱凤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74号 

  申请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070005120362841,出票日期2011年11月8日,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2年5月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60号 

  吕庭康:本院受理原告方岩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35号 

  王小卓:本院受理原告潘双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61号 

  李家洪:本院受理原告潘良云诉被告李家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884号 

  吴洪超、邵向前: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星诉被告吴洪超、邵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143号 

  张卫星、季灵莉: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斌诉被告张卫星、季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5日9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514号 

  潘瑜:本院受理原告葛就强诉被告潘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159号 

  陈小红、郑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攀诉被告陈小红、郑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5日10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036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贾建锋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759号 

  鲍萍芳:本院受理原告隋义浦诉被告鲍萍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6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891号 

  张朕玺:本院受理原告项力波诉被告张朕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6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7号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国营长江动力机械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40005200980382,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衢州鸿通紧固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3月9日,收款人:衢州宏安达紧固件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最后由岳阳市冉东电器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书人)的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衢柯民催字第1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国营长江动力机械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16号 

  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与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7日14时10分于舟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10号 

  上虞韩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伟士德运输(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上虞韩翔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1号 

  柴卫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帮兴与你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舟特字第1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爱娣申请宣告胡信彪死亡一案,经审查,胡信彪,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龙眼路58号。2010年7月24日,M/VCHANGAN轮在广西钦州外锚地抛锚,次日凌晨0430时值班人员发现船上工作人员胡信彪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希胡信彪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9号 

  刘永军:本院受理傅品高与刘永军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3日9时15分于舟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1年11月25日第七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甬东商初字第749号被告“王姣娣”应为“王姣娣、尤江敏”,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电信13法院公告 2011-12-01 2 2011年1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