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当原告的环保公益官司昨“过堂”
5家被告3家缺席检方原告资格成辩论争议焦点
■本报记者金霖萍通讯员嘉检田舍郎汪佳铭

浙江法治在线记者在现场 王志浩摄
倾倒含铬污泥污染饮用水源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嘉兴检方民行部门的3名检察官,被告席上的则是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3名代理律师。法官说,被告共有5家单位,但有3家单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绿谊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海宁4家制革公司的委托,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含铬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而这里是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含铬废物则被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0年11月,平湖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并于今年4月8日对绿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平湖市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为此付出了巨额经费和大量人力、物力。目前,那块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5家企业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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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资格仍是争议焦点
庭审一开始,绿谊公司代理人就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身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对此,原告认为,本案来源是由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移送,检察院受理并立案,程序合法;本案的损害后果侵犯的是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社会,对侵犯国家财产、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原告还认为,从处置涉案含铬污泥的整个过程和主观认知来看,5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并且属于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绿谊公司代理人对此予以了反驳。他解释,公司此前与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池塘租赁协议时,该村并未告知此区域为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因此公司并不知情;而且公司在向4被告企业收取污泥等生产废物时,均要求出示该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为依据按一般废物进行填埋处理。
被告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补充称,他们在委托绿谊公司处理废物前,已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过检测,检测数据表明含铬总量并未超出国家标准。对此,原告反驳,蒙努集团等4被告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
据悉,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3被告缺席,法院未能组织调解。原告和两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予以准许,未当庭作出判决。
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法律界一直都有争议。近日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公益诉讼入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旁听此案的浙江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表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会推进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