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孙球;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皇庙村10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4210213911
本局查实,你系注册在宁波镇海陈佩君诊所的执业医师,2011年9月1日起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张寅君诊所工作,期间未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于2011年10月1日至8日开具了处方笺267张。上述“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你于2011年5月9日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本局拟对你作出: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告〔2011〕00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本权利。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