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评选
丈夫失踪多年还有继承权吗一纸公证解除妻子疑虑
案例回放:
前不久,家住东阳的王兵在整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一张2万元的定期存单,户名是父亲的名字。因父亲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王兵拿着注销了的户口本、存单去银行支取,却被告知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于是,王兵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不料,得知消息的王兵嫂嫂李佳也要求分割遗产。
原来,王兵还有一哥哥王山。2003年,外出打工后,3年杳无音讯。之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王山失踪,并指定由妻子李佳作为财产代管人。后来,李佳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了与王山的婚姻关系,并于次年再婚。
王兵认为,李佳已与王山离婚,且王山失踪那么久,财产应由他一人继承。但李佳觉得王山虽然失踪多年,但应该享有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何况她一直带着王山的儿子生活,老王家应该留部分遗产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公证员听后首先告知当事人可以以继承的方式依法取得该存款。但如果二人对遗产的继承权有争议,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最终,经商议,双方决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这个继承公证的关键问题就是失踪多年的王山究竟是否享有继承权?公证员认为,王山虽然被宣告失踪,但仍有继承能力,可以继承遗产。由于王山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总计2万元的存款应该由王山和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一人各可分得1万元,而其中王山的
1万元由其财产代管人李佳负责管理。
次日,在带齐了办理公证需要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储蓄单、王山失踪的判决等材料后,公证处为两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之后,王兵和李佳顺利地领到了这笔遗产。(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承办单位:东阳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财产代管人申请确认宣告失踪人继承权的公证。虽然《民法通则》、《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明文规定宣告失踪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但本案公证员依据法理和立法本意,最终为宣告失踪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作为确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实质上是对权利的确认,同时也可能依法“剥夺”某些人的权利。正因为这种确权的性质,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更应保持谨慎,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确凿事实之外,对各种合法的权利和权利主体,如被宣告失踪人员,应尽可能予以保护,从而实现公证的公正价值,这是本案的一个亮点。
(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11
孤寡老汉过世留下20平米小屋遗赠协议公证摆平4家之争
案情回放:
若是李老汉还在世,怎么也不会料到自己这间小屋会引发4个无亲无故的家庭展开争夺大战。
74岁的李老汉从未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亡故,需要有人照顾。今年3月初,李老汉和同村邻居张某夫妻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张某夫妻同意照顾李老汉晚年生活。为此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约定,张某夫妻承担照顾李老汉日常生活和生病期间的护理、去世后的安葬等义务。李老汉过世后,在宁波的住房一间归张某夫妻所有。
公证现场,公证员对李老汉的申请进行了录音,并确认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场出具了公证书。可前脚李老汉刚走,后脚又有3位村民来到公证处,称李老汉一直住在养老院,他们和张某夫妻一起照顾李老汉起居,都有权利取得部分房屋,他们要求公证处撤销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而就在此时,李老汉因突发疾病去世。张某夫妻来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接踵而至的事情让公证愈加复杂。
为了解真实情况,承办公证员走访了李老汉生活的村庄、养老院,对相关知情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原来后来的3位村民对李老汉确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特别是李丙对李老汉有过长时间的照顾。自去年10月份开始,李老汉一直住在养老院,张某夫妻承担了养老费用。期间,张某夫妻有空会到养老院帮忙照顾。李老汉生病后,他们负责联系医生看病治疗,并履行了最后的安葬义务。
公证员获知,这套不足20平米的小房间之所以能招致4户人家的争夺,原因在于拆迁后扩户安置的房产值钱。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李老汉和张某夫妻先前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真实合法,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有录音为证,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同时,张某夫妻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因此有权取得李老汉遗赠的房产。
最终,张某夫妻顺利地申请了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处依法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李老汉的遗愿终于有了着落。
(承办单位: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专家点评:
老有所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但是我国养老事业底子薄,老龄人口增长迅速,如何动员各方面力量投入到养老事业中,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是政府和百姓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而公证机构办理的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对解决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本案的公证员不但热情地为李老汉办理能够解决其养老问题的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而且在办证中的严谨态度特别值得称赞:一是在办证时对李老汉的陈述进行了录音;二是在李老汉去世后及时对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走访,搜集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对于维护李老汉的遗愿和赡养人的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有效地化解了可能激化的遗产纠纷。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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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公证员周全处理解烦忧
案例回放:
经过十几年的辛勤经营,宁波某机械厂从原来只有几台车床的简陋工棚成长为一家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名下拥有厂房、土地等财产。但2011年4月,独资经营该机械厂的张某不幸因病去世,遗留有房产、股票、存款等不少财产。
张某的父母都早已死亡,张某与妻子李某共育有一子。近日,李某及儿子向宁波市明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张某名下各类遗产(包括该独资企业)的公证,并提供了有关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企业注册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房地产、股票、存款以及有限公司股权等自然人遗产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常规业务,但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性质绝非简单等同于公司之股权。公证员认为,根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属于财产所有权。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所拥有的财产应该理解为因出资而享有的独资企业的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过,根据继承的人数不同,企业的性质也不同。如果继承人数是一人,或继承人数为二人以上时,但仅有一人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企业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否则就要变更企业性质。
经公证员的解释与引导,张某的儿子(已成年)主动表示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一人继承张某的独资企业。这样一来,就免去了把被继承人享有的企业资产权益先析出一半作为配偶的财产、再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另一半而导致的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繁琐程序。
(承办单位:宁波市明洲公证处)
专家点评:
继承公证是各项公证业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公证员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核实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核实遗产的种类和数量,等等,工作枯燥且繁琐。本案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公证员一是在纷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地把握住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性,正确地确认了遗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承办公证员从被继承企业的延续、变更登记的成本等多方面考虑继承人的利益,积极协调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的最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予以公证。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不仅仅是让继承人依法取得了遗产,而且还促进了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和睦,促进了企业顺利平稳地发展,也使得严谨的法律充满了人情味。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