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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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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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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老外拿不到无罪记录公证员多方奔波破难题

  案例回放: 

  暂住在杭州的德国人Krate最近很苦恼。他们一家准备移民美国,需要向美国移民局递交其与妻子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由于,Krate在中国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还需要证明自己在中国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否则就会被拒签。可当Krate来到临时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时,却遇到了麻烦。民警说,派出所只给辖区内的户籍人口(即中国公民)办理,不能为外国人出具。无奈之下,Krate来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希望公证员能为他们一家解决这一难题。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在我国司法机关有无犯罪记录的事实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是公证机构的最基本、最传统的证明业务之一。办理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需要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递交身份证明,在华居住时间、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学校学习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委托调查函》。然后,申请人向其最后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最后,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开始,派出所不同意出具证明。公证员与派出所主管民警及领导反复进行沟通与联系,最终,派出所终于同意为Krate出具其在华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通过这个案例,公证员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长效机制的建立,仅靠公证人员逐个案子单独处理,办成与否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杭州已经逐步向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发展,在杭的外籍人士越来越多,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的外籍人士也越来越多,希望司法、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单位及查询程序,规范公证机构在办理境外人士公证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及途径。 

  (承办单位: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一起公证境外人士在华无犯罪记录的案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各类信息的统一的登记制度,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对于诸如外籍人士在华是否有犯罪记录之类的公证事项,公证员更需要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具体而言,除了要求公证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证据材料之外,公证员还需要主动地去收集证据或指导当事人举证,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最后确认待证事实,作出公证结论。公证员不能因为某些制度尚不完备就让自己停留于等待之中,而应该通过积极主动的努力满足当事人对公证的正当需求,这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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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取亡父农业补贴款遇麻烦声明书公证巧化解

  案情回放:

  不久前,村民陈某来到江山市公证处称,其父于5个月前死亡,因父亲生前是家庭的户主,其户每年的农业补贴款均由银行汇入其父亲名下的存折中。如今,陈某是家庭的新户主,他想去银行取农业补贴款,却被要求先办理公证再取款。 

  在农村,农业补贴的发放方式为银行直补发放,即银行直接将农业补贴款汇入以农户户主名义开具登记的存款账户中。但因发放银行不能确切掌握农户的补贴信息和户主变动情况,因此容易将补贴资金打入已去世的户主或原户主存款账户中,致使补贴资金不能被顺利取出使用。在此情况下,农户的新户主向银行支取农业补贴款的,银行往往要求当事人先办理公证。 

  对于这一类公证需要考量的不仅仅是合法原则,更要有合理、便民原则。公证员认为,按理应先办理析产继承公证。开户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想取得存款,就应办理析产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领取款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对农户造成了不便。 

  按照目前农业补贴政策,农户每年取得的政府农业种植补贴数额一般只有几百元,如按析产继承手续办理公证,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都必须来公证处签字,新户主才能完全领到账户中的补贴款。现在农村中大多数青壮年均在外经商务工,要让其他所有亲属都回来签字,

  当事人所要付出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成本将远远高于补贴款。最终只能造成当事人违心地放弃办理公证,放弃取款。如此一来,必将让当事人产生怨气。 

  经过反复讨论后,公证员一致认可采用变通的做法———为当事人办理取款声明书公证。即由农户的新户主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由其代表本户成员办理农业补贴的取款手续并保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声明书,公证处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  (承办单位:江山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法律规定公证处在出具继承公证书之前必须调查清楚死者的亲属关系和财产权属等,这就使得小额财产的析产继承公证一直成为公证员和当事人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不办理继承公证取不到遗产,但办理析产继承公证所付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往往又不匹配。特别是在为“三农”服务中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省时省力省钱地让农民尽快取得账户内的款项,是公证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案的公证处以办理“新户主取款声明书”公证的方式取代办理析产继承公证,为农民兄弟提取遗留在账户中的补贴款探索出一条新路,这不但切实地帮助农民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了实际困难,也为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作出了贡献。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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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亿股权成功转让股权转让提存公证帮大忙

  案例回放:

  今年8月,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成功办结一起约1.25亿元的股权转让款提存公证。不仅为股权收购事宜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还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延伸服务,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了企业正常发展。该股权转让提存公证办理涉及金额大、人数多、情况复杂,在舟山尚属首次。 

  安徽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经多方面考察,希望并购舟山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司)。2011年3月,舟山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安徽公司(股权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股权出让方拟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方。 

  在框架协议中,双方约定将部分钱款提存于公证机构,作为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定金。如协议各方就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该笔定金可转为股权转让款;如因出让方原因未签署正式转让协议,受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定金在尽职调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应退回。公证机构以框架协议为基础,另行起草了《股权转让定金的提存协议》,对提存的金额、日期、受领条件、及争议条款都作了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双方择日签订了定金提存协议,出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约定的定金提存于公证处,公证机构及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随即股权出让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 

  2011年5月,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舟山公司共有16位自然人股东,出让方将其中15位股东持有的81%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 

  之后,股权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金分批打入公证机构专用提存账户,至2011年5月10日,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金全额提存于公证机构。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修改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起草定金提存协议、确认函、承诺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内容,尤其对提存款的提取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在定金提存、股权转让金提存、70%股权转让金提取,以及最后30%股权转让金提取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公证员还对每位股东一一进行了身份确认、账户确认、并按个股的比例确定每笔股权转让金提取的金额并造表成册。同时对受让方提交的股权转让金的不同来源分别进行确认。最终使该提存公证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单位:舟山市方正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说明,公证介入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大有可为。基于对传统业务的依赖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生疏,公证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作为没有得到体现。本案中,公证员对各类公司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案,体现了其运用公司法律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娴熟技能。有法律需求就会有提供的机构,传统的公司法律事务当事人更多地依赖于律师,公证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更加边缘化。本案的成功办理,说明公证制度在办理公司法律事务中更具有独特优势。

  (点评专家:段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浙江法制报公证07浙江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评选 2011-12-05 2 2011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