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绍兴县兴阳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2011)杭仲字第31号申请人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11月2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杭仲裁字3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52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60.25元(暂计至2011年2月25日,2011年2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用156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并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绍兴县兴阳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周红娜、姚娜:
我会受理申请人吴莉雅诉你们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及选定仲裁员的的期限为公告期满20日内,本会定于201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我会(舟山新城中昌国际大厦8楼)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