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甬东商初字第1227号
朱如洪:本院受理原告周园成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61号
韩巴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文君、人民陪审员竺旻、王耀鹤组成,由审判员周文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15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徐文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张美凤返还原告徐文雅借款1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16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俞菊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张美凤返还原告俞菊娣借款1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28号
陈吉兴:本院受理原告乐岳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陈吉兴返还原告乐岳红借款8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33号
陈吉兴: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陈吉兴返还原告王海英借款5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民初字第126号
韦彩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628号
姜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荣与被告姜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1728号
蒋燕珍:本院对季海丽诉蒋燕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841号
陈新田、曹美雯:本院对季家旭诉陈新田、曹美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东商初字第802号
沈林法:本院受理原告何品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392号
应洪献:本院对程海波诉程杰、应洪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849号
胡生虎:本院受理原告岑廷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176号
张定养、王铁成、刘成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支行诉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17号
蒋新红、朱艳红:本院对原告方安定诉被告蒋新红、朱艳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42号
张放凌、袁晓虹:本院受理原告洪兆汉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12号
张建杰、李新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仁诉被告张建杰、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712号
杨雄刚:本院受理原告郑祖权诉被告杨雄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93号
杜永萍: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399号
王觉民: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新大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柯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1460号
蒋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利民与被告蒋华、冯珂珂、金华军、吴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3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交通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