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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版:一版要闻

故意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行为是可耻的,代价是沉重的

我省首次对恶意欠薪的老板动刑



  ■本报记者金霖萍通讯员胡鹏城

  近日,绍兴市一家服装企业的老总张某被绍兴越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悉,这是我省批捕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此案给众多企业主敲响了警钟。

  欠薪跑路老板涉罪

  今年9月27日,斗门镇劳动监察中队接到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的投诉,说公司老板张某已经几天联系不上了,100多名员工都没拿到工资呢。于是,劳动部门向这家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敦促公司发放工资。

  然而,两天后,员工们仍然没有拿到工资,老板还是联系不上。100多名员工在公司门口抗议,造成附近交通中断3个小时。此后几天里,员工们情绪激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了平息事件,服装公司被政府托管,144名员工工资共计56万余元由政府先行垫付。

  随后,绍兴袍江警方立案调查。经过多方努力,11月4日,民警在江西抚州的一家酒吧内将张某抓获。

  据张某交代,公司去年有2张大订单出现问题,亏损了300万元,到今年八九月份,他看情势不对,打算一走了之。走之前,他变卖了公司的一辆别克商务车,抵押了部分设备,还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

  而据黄某交代,他这个法定代表人其实只是挂名的。“今年8月,张某说想把公司转给我,让我帮他避避风头,公司还是由他经营。我想想朋友一场,就同意帮他。8月26日,我们到工商局办理了转让手续。没想到,9月底,他居然跑掉了。”

  据调查,8月24日,张某还与此前在公司担任出纳的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把名下一套房子变卖。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某在明知尚有公司员工工资未付清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同时变卖部分公司资产,刻意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江西等地,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员工工资,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办检察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张某明知自己不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符合构罪的主观要件。”

  此案将成全省范本

  “以前发生恶意欠薪问题,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无法以刑事犯罪惩处,只能认定为民事行为。而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那些恶意拖欠、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刑法上的制裁。”越城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谭婷婷介绍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新规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被认为是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不过,由于此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全国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

  “绍兴批捕的全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将为我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范本。”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关将至,企业欠薪问题将会凸显出来,目前正是狠抓恶意欠薪的一个好时机,此类案件的查办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司法解释已在制定中

  据悉,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就制定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研。

  调研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调研征求意见稿还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等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主体和形式进行了细化。

  目前,我省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正在征求意见中。


浙江法制报一版要闻01我省首次对恶意欠薪的老板动刑 2011-12-15 2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