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卷烟三名案犯获刑
■通讯员祝利民
本报讯日前,常山县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另两名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9月间,方某未办理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次通过速递公司将从广西钦州收购的“中华”卷烟托运至宁波,销售给宁波北仑区零售户顾某。同时,方某还通过丽水的客车售票员朱某(朱某明知所托运的货物是卷烟),先后多次将这批卷烟托运给在丽水的谢某,由谢某将卷烟送至丽水莲都区零售户吕某处。至2010年9月12日案发,涉案卷烟达2451条,案值12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