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维权

2011年12月15日

法院公告



(2011)杭下商初字第1506号 

  杭州良铭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益明、江秀君诉你及徐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民初字第1670号 

  金友兴:本院受理原告俞珍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1551号 

  叶国生:本院受理原告蒋伦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112号 

  申请人杭州夏奇煤炭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070005120359208号,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日,出票金额42321元。出票人:杭州国普钢业有限公司,账号:11011778905801,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杭州夏奇煤炭有限公司,账号:7331510182200083071,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富阳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民初字第944号 

  杭州歌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兴来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江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催字第27号 

  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城市天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杭江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韩城市天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商初字第588号 

  劳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戚丽君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江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商初字第687号 

  陈宏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催字第48号 

  申请人长坦县旭日不锈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3130005121832820,票面金额5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6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12月21日,出票人浙江合发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江城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商初字第1081号 

  林波: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商初字第1129号 

  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俞珍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36号 

  殷耀平、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700号 

  俞法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俞法兴、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3月5日14:1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724号 

  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张叶琴、李建其、周冬美、杭州丝亚花边有限公司、杭州宏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怡尔卫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诉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张叶琴、李建其、周冬美、杭州丝亚花边有限公司、杭州宏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怡尔卫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94号 

  王建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诉杭州飞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王建潮、陈玉芳、王德照、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王建芳、唐顺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2319号 

  董丽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董丽芬、杭州万星银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董丽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董丽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董丽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2年3月12日14时,由审判员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爱根、人民陪审员孙明霞组成合议庭,在富阳市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343号 

  金成良:本院受理原告洪立诉被告金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商初字第1377号 

  邱金莲、洪成贤:本院受理原告洪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835号 

  金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宁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黄优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静、人民陪审员周珍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2年3月23日8:45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311号 

  潘晓通、葛亚海、俞昌军、陈雪珍:原告王汉君与被告潘晓通、被告葛亚海、被告俞昌军、被告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95号 

  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曹飞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屠鹏程、曹飞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938号 

  祝伟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岳平、祝伟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13: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989号 

  董乃辛、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董乃辛、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67号 

  宁波君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宗胜与你和第三人陆建道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69号 

  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太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1340722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韵升不锈钢制品厂、收款人余姚市宇杰不锈钢制品厂)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6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太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100号 

  申请人晋州市西卓宿织布厂,因遗失广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0382345号(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漳县鑫能矿产销售有限公司)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99号 

  申请人晋州市西卓宿织布厂,因遗失广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0382346号(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宁波荣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漳县鑫能矿产销售有限公司)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绍嵊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40200051205521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96条的规定,对号码为402000512055210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嵊州市永恒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嵊州市鑫贝织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嵊州市鑫贝织造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有丝线有限公司、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池州浙源纸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嵊州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维权04法院公告 2011-12-15 2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