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移花接木”卖竞品
被判惩罚性赔偿
通讯员 童法
本报讯 区域经销商滥用渠道便利,将厂家产品包装主图“移花接木”用于自家竞品。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甲公司系摄影作品《干锅笋尖》著作权人,该作品长期用作其“功夫笋尖”罐装产品包装主图。相某为甲公司区域经销商,双方约定:产品知识产权归甲公司,相某不得在同一渠道销售同类竞品。
2024年11月,相某擅自委托乙公司生产袋装“功夫笋尖”,将《干锅笋尖》摄影作品主体部分用于包装,批发给某食品商行零售。为规避监管,相某长期使用朋友方某的微信号收款、洽谈。
2025年3月,甲公司发现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其罐装“功夫笋尖”销量出现明显下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某、方某、乙公司、某食品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对相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干锅笋尖》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甲公司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相某未经许可,将作品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竞品包装,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乙公司作为生产商、某食品商行作为销售商,分别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方某在相某的侵权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与相某构成共同侵权。
相某作为经销商明知权属仍擅自使用,具有侵权故意,且已造成甲公司销量下滑,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查明相某违法所得2万元,以此为基数,综合主观过错与侵权情节,酌定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相某赔偿甲公司6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其余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